第156條
相關法條;本法第155條;《刑訴解釋》第134條,第149條。
意思分解
1. 本條以及相關法條規定的是法庭調查階段的基本規則,對于向證人、鑒定人的發問,不論是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還是公訴人都必須經過審判長的許可才可以進行,但是對于向被告人的發問,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必須經過審判長的許可才可以進行,而公訴人則可以直接向被告人訊問(發問),無須申請審判長的許可,這是本法第155條的規定。
2. 根據《刑訴解釋》第133條、第149條的規定,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對于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應當分別進行訊問;向證人和鑒定人的發問也問當分別進行,并且注意證人和鑒定人是不能旁聽本案審理的。
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