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1條
相關法條:《刑訴解釋》第184條。
意思分解:
1. 本條規定的是對違反法庭秩序的行為如何處理及處理程序問題,適用的對象既可以是訴訟參與人也可以是旁聽人員。根據本條以及《刑訴解釋》第184條的規定,應當分別不同情形給予具體處理,首先,如果違反法庭秩序情節較輕的,應當當庭給予警告制止并進行訓誡;其次,如果行為人不聽之任之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強行帶出法庭;第三,如果違反法庭秩序情節嚴重的,可以對行為人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應注意兩點:一是罰款或者拘留必須報請本法院院批準,二是罰款與拘留的適用關系,二者只能擇一);最后,對于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
2. 注意當事人如果對上述罰款,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但在上一級法院復議期間,該決定不得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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