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2條
相關法條:本法第163條;《刑訴解釋》第121條,第122條。
意思分解:
1. 本條規定的是不公開審理的法定情形,公開審理刑事案件是刑事訴訟活動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本條就是法律的例外規定,這些法定情形包括:
(1) 有關國家秘密的案件;
(2) 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
(3) 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4) 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這一類案件是《刑訴解釋》第121條的規定,適用條件是經當事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
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2. 注意不公開審理尚有一律不公開審理與一般不公開審理的區別,即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屬于一般不分開審理的案件,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以及上述其他法定情形的案件都屬于一律不分開審理的案件。
3. 根據《刑訴解釋》第122條的規定,依不決定有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與本案審理無關的法院工作人員和被告人的近親屬(注意不是法定代理人)都不得旁聽。
4. 另外注意的是,即使不分開審理的刑事案件,但其判決宣告時,應當公開進行,這是本法第163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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