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甲為自己的一處店鋪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財產險,為了詐取保險賠償金,甲將該店燒毀,大火殃及了其他的店鋪,由于群眾舉報,甲還未來得及向保險公司索賠,便被公安機關抓獲,在審訊過程中交代了其放火的目的。對甲的行為:
A.構成放火罪
B.構成保險詐騙罪(預備形態)
C.屬于想像竟合犯,應當按照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處理
D.按照《刑法》第198條第3款的規定應當按照放火罪和保險詐騙罪數罪并罰。
參考答案:ABC。個人認為選項C有問題,應該構成牽連犯。就像行為人盜竊槍支,準備殺人,結果盜槍的時候就被發現了,僅構成盜竊槍支罪和故意殺人罪的預備。這個盜槍和殺人的兩個行為解釋為牽連行為。所以我覺得題目這個答案有問題。不知斑竹認為我這個見解是否正確?謝謝!
[陳新軍斑竹解答]針對樓主的疑問,這里先提供一道真題:07年卷二多選57.
關于罪數的認定,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甲使用暴力強迫趙某與自己進行商品交易,造成趙某重傷。對甲的行為應以故意傷害罪與強迫交易罪實行并罰
B.乙借用李某的摩托車后藏匿不想歸還。李某要求歸還時,乙謊稱摩托車被盜。乙欺騙李某的行為不單獨構成詐騙罪
C.丙為殺人而盜竊槍支,未及實施殺人行為而被抓獲,丙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預備)罪與盜竊槍支罪的想象競合犯
D.丁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屬于盜竊罪與信用卡詐騙罪的吸收犯
本題參考答案為BC。也就是說C項“丙為殺人而盜竊槍支,未及實施殺人行為而被抓獲,丙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預備)罪與盜竊槍支罪的想象競合犯 ”這一表述是正確的。
理由如下:牽連犯成立的條件是存在兩個獨立構成犯罪的行為,而想象竟合犯是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就C項而言,表面上似乎存在兩個犯罪行為,但是如果仔細分析,會發現其實只存在一個行為,所謂兩個行為不過是基于不同角度觀察同一行為得出的結論。在C項中,丙事實上只實施了一個行為,即盜竊槍支的行為,就這一個行為,一方面就殺人罪而言,屬于故意殺人罪的預備行為,另一方面,就盜竊槍支罪而言,屬于盜竊槍支罪的實行行為。但是不管是故意殺人罪的預備行為還是盜竊槍支罪的實行行為,就其實質,實際上都是盜竊槍支這一個行為。這就像甲乙丙三個人,其中甲是爺爺、乙是爸爸、丙是孫子,以甲為基點,乙是甲的兒子;以丙為基點,乙是丙的爸爸。這里盡管乙時而稱謂為“兒子”、時而稱謂為“爸爸”,但究其本質,仍然不過只有乙一個人而已,并不是存在兩個人。正因為C項中事實上只有一個行為,因此,不可能成立以“存在兩個獨立的犯罪行為”為構成條件的牽連犯,而只是一行為(盜竊槍支行為)觸犯數罪名(故意殺人罪與盜竊槍支罪)的想象竟合犯。
基于同樣的道理,樓主的選擇題中也是成立放火罪與保險詐騙罪預備的想象竟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