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多選)下列屬于間接正犯的是( )。
A、甲用槍威逼倉庫保管員打開倉庫,搶走財物近3萬元。甲成立間接正犯
B、乙將裝有毒品的包裹交給不知情的旅客,讓其帶出境外。乙成立間接正犯
C、丙強制被害人自殺身亡,丙成立間接正犯
D、某市交通局局長丁讓其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妻子接受賄賂,丁成立間接正犯
答案:A, B, C, D
解析:[考點]間接正犯
[分析]間接正犯是指利用非正犯的他人實行犯罪的情況。即存在直接行為者與幕后支配者。幕后支配者支配了直接行為者的行為。間接正犯最常見的是利用沒有達到法定責任年齡或者沒有辨認控制能力的人進行犯罪活動。實際上還包括:(1)利用他人不具有行為性的身體活動或者受強制的身體活動,如A;(2)利用缺乏故意的行為,如B;(3)利用他人的正當行為,如利用他人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行為實現犯罪;(4)利用被害人的行為,如C;(5)利用有故意的工具。有的犯罪的成立除了要求有故意之外,還要求行為人具有一定身份或者具有一定目的;所謂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就是指雖然具備犯罪主體的一般條件但缺乏身份犯中的身份;或者被利用者雖然具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如D。 在前5種情況下,利用者與被利用者之間不構成共同犯罪,但在最后一種情形下,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我認為:A好像是脅從犯,D是教唆犯,C不明了?請解釋ACB。謝謝!
[解答]這道題目幾乎是根據張明楷《刑法學》第二版中有關間接正犯的六種情形編制的題目。其解析也是照搬的書中的論述。 A項主要是考慮在這種情形下,司機完全受到強制,已經喪失意志自由,所以不成立脅從犯,而是成立間接正犯。 C項是張明楷在刑法學第二版中所認為的間接正犯的第五種情形,即利用被害人的行為。 D項,張明楷認為雖然國家工作人員與妻子成立共犯,但是“刑法理論依然認為國家工作人員是間接正犯”。
現將《刑法學》第二版中的相關內容摘錄如下: 間接正犯的成立范圍如下:(1)利用沒有達到法定年齡或者沒有辨認控制能力的人的身體活動。如利用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喪失辨認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殺害他人。由于被利用者缺乏規范意識,不能形成規范障礙(不能形成反對動機),只能按照利用者的意思實施行為,故利用者屬于間接正犯。(2)利用他人不具有行為性的身體活動或者受強制的身體活動,即所謂利用“死亡的工具”或者基于“受拘束的命令”的身體活動。如利用他人的反射性動作或者睡眠中的動作;使他人喪失自由意志進而利用其身體活動。(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為。例如,醫生指使不知情的護士給患者注射毒藥的,構成間接正犯。(4)利用他人的正當行為,如利用他人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行為實現犯罪。例如,甲為了殺乙,而唆使乙殺丙,同時將乙要殺丙的事實告知丙,讓丙作好正當防衛的準備;乙在殺丙時,丙正當防衛將乙殺死。甲可謂間接正犯。(5)利用被害人的行為。如強制被害人自殺。(6)利用有故意的工具。有的犯罪的成立除了要求有故意之外,還要求行為人具有一定身份或者具有一定目的;所謂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就是指被利用者雖然具備犯罪主體的一般條件但缺乏身份犯中的身份,或者被利用者雖然具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前者如,國家工作人員讓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妻子接受賄賂;后者如,具有牟利目的的甲利用沒有該目的的乙傳播淫穢物品,甲成立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間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