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犯罪人甲早就有殺害乙的意思,某日知道乙晚上在單位值班,就對來探望他的熟人丙說:“你不是一直對A公司有仇嗎,對面的門市房是該公司昨天新裝修的,花了10萬元,把這燒了吧”。丙于是拿來汽油,砸壞了玻璃,倒入汽油并點燃。結果將門市房及其毗鄰的房屋燒毀,乙也被燒死在屋內。司法機關事后調查得知,丙不知道有人在該門市內。我認為,甲是間接正犯,其利用丙仇恨A公司,且不知其中有人,而將丙作為工具加以利用,來達到殺害乙的目的。丙是放火罪,也沒有問題。是,甲與丙是否構成放火罪的共犯呢?好像可以吧!
[解答]就故意殺人罪而言,甲利用了不知情,或者說利用了沒有殺人故意的丙的行為,屬于利用缺乏故意的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但是就放火罪而言,甲教唆丙實施放火行為,兩者在放火罪的范圍內可以成立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