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友誼舉的幾個“著手”的例子:
扒竊的著手:財物接觸說;
入室盜竊的著手:進入室內時
殺人的著手:舉刀就砍時,用槍瞄準被害人時
強奸、搶劫的著手:實施暴力時或脅迫具有緊迫性時
敲詐勒索的著手:只要發出脅迫就行
②犯罪沒有既遂(犯罪未得逞)→此處涉及到犯罪的既遂標準
③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終違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觀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認為不可能既遂從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在犯罪未遂的情況下,行為人希望發生危害結果的意志并沒有改變與放棄;之所以沒有發生行為人所追求的結果,并非由于行為人放棄犯意,而是某種原因使得行為人追求的結果沒有發生;這種原因違背了行為人的本意,與其犯罪意志相沖突。具體地說,包括三種情況:
第一是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種事實使得行為人認為自己客觀上已經不可能繼續實行犯罪,從而被迫停止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對于是否繼續實行犯罪,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選擇余地,只能被迫放棄犯罪。例如,行為人正在他人住宅搶劫時,忽然聽到警笛聲,以為警察來抓捕自己,便被迫逃離現場。即使該車并不是警車或者雖是警車卻并非來抓捕行為人的,但由于行為人認為自己客觀上已經不可能繼續實行犯罪,仍然屬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第二是抑止犯罪行為的原因,即某種情況使得行為人在客觀上不可能繼續實行犯罪。例如,行為人正在實行犯罪時,被第三者發現而制止、抓獲。
第三是抑止犯罪結果的原因。即行為人已將其認為應當實行的行為實行終了,但某種情況阻止了結果的發生。例如,行為人將被害人打昏后拖入水中,以為被害人必死無疑,但適逢過路人將被害人搶救脫險。
犯罪未遂的上述三個特征使得其分別與犯罪預備、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相區別;只有同時符合上述三個特征的,才能成立犯罪未遂。
④犯罪未遂的類型:
A、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這是以實行行為是否實行終了為標準所作的區分。通說認為,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將其認為達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為實行終了,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如犯罪人向被害人食物中投放了毒藥,被害人中毒后被他人發現送往醫院搶救脫險。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人未能將他認為達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為實行終了,因而未得逞。例如,在舉刀殺人時,被第三者制服。“行為是否實行終了”中的行為,是指導致發生危害結果的行為,不包括危害結果發生后行為人為了其他目的所實施的行為。如行為人打算致人死亡后碎尸,行為是否實行終了,應以行為人白認為致人死亡所必需的行為是否實行終了為標準,不以是否碎尸為標準。在行為人的認識與客觀事實相符合的情況下,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通常能反映出行為對法益的侵犯程度不同:前者離危害結果的發生較近,后者離危害結果的發生較遠。但是,在行為人的認識與客觀事實不相符合的情況下,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則不能準確反映行為對法益的侵犯程度。因為根據通說,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以行為人的主觀判斷為標準作出的區分;如果行為人的主觀判斷發生錯誤,如本來不必進一步實施行為便可以發生危害結果(客觀上已實行終了),而行為人誤認為自己的行為未實行終了,或者相反,則不能認為實行終了的未遂對法益的侵犯程度重于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所以,對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仍然應根據行為本身對法益的侵犯程度來判斷社會危害性的大小。
B、未造成任何危害結果的未遂與造成了一定危害結果的未遂:
犯罪未遂并非沒有發生任何結果,事實上存在兩種情況:一是行為未造成任何危害結果,二是造成了一定危害結果,但不是行為人所追求的、行為性質所決定的危害結果。以直接故意殺人為例,行為人開槍射擊被害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打中,便屬于前一種情況;如果開槍打中,但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只是造成傷害,則屬于后一種情況。
區分這兩種不同的犯罪未遂,有利于正確認識不同未遂對法益的侵犯程度。后者的侵犯程度顯然重于前者。
C、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
這是以犯罪行為本身能否既遂為標準所作的區分。通說認為,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本身可能達到既遂,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本身就不可能既遂因而未得逞。后者又進一步分為對象不能犯未遂與手段不能犯未遂。例如,使用槍支向人開槍而未得逞的,是能犯未遂;以為是人實際上向物開槍的,屬于對象不能犯未遂。再如,使用砒霜殺害他人但由于搶救及時而未得逞的,是能犯未遂;本欲使用砒霜但因發生認識錯誤使用了砂糖因而未得逞的,屬于手段不能犯未遂。一般認為,手段不能犯未遂與迷信犯具有本質區別,手段不能犯時,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與其所認識(或本欲實施)的行為完全不同,而迷信犯所實施的行為與其所認識(或本欲實施)的行為完全相同;手段不能犯是由于認識錯誤所致,迷信犯是由于愚昧無知所致;如果不是由于認識錯誤,手段不能犯可能導致危害結果發生;迷信犯的行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導致結果發生。因此,通說認為,手段不能犯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