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中止的客觀性
中止不只是一種內心狀態的轉變,還要求客觀上有中止行為。中止行為分為兩種情況:行為未實行終了、只要不繼續實施就不會發生犯罪結果時,中止行為表現為放棄繼續實施犯罪行為;行為實行終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會發生犯罪結果的情況下,中止行為表現為采取積極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行為是否實行終了,在理論上存在不同學說,不同學說對相同案件會得出不同結論。例如,手槍中有八發子彈,行為人開了一槍、發射了一發子彈,但僅造成對方極為輕微的傷害,后來沒有再開槍。(1)主觀說主張以行為人的犯罪計劃或者認識內容為標準確定終了時期。在上例中,如果行為人原本只想開一槍,其實行行為就已經終了,因而成立犯罪未遂;如果行為人原本打算發射兩發以上于彈,則實行行為還沒有終了,因而成立犯罪中止。(2)客觀說主張以行為的外部形態或結果發生的客觀危險性為標準確定終了時期。在上例中,向被害入開一槍的行為本身就屬于足以致人死亡的行為,即具有發生結果的現實危害性,故不管行為人主觀上如何考慮,該殺人行為已經實行終了,即成立犯罪未遂。(3)遮斷說主張以是否引起了“不遮斷因果關系就發生結果”這種狀態為標準區分是否終了。行為是否引起了這種狀態,與行為人的認識、計劃、意志等主觀內容無關,僅根據客觀事實進行判斷。在上例中,如果第一槍就擊中,給被害人造成了倘若放任不管就死亡的重傷,便屬于“不遮斷因果關系就發生結果”的狀態,故實行行為終了;如果第一槍沒有擊中被害人,實行行為就還沒有終了;如果第一槍沒有擊中,接著開第二槍,但也沒有打中被害人,實行行為也沒有終了;如果第二槍造成了倘若放任不管就死亡的重傷,則實行行為終了。該說顯然以是否需要采取積極措施防止結果發生為基準的。(4)折衷說主張根據行為當時的客觀情況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識綜合判斷終了時期。在上例中,第一槍僅造成被害人極為輕微的傷害,沒有致人死亡的危險,而且還有繼續實施行為的可能性,故實行行為還沒有終了。
本書認為,這里所討論的行為是否實行終了,應與是否需要采取積極措施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內容聯系起來考察:如果行為人認識到單純放棄犯罪行為就不會發生犯罪結果,事實上也是如此,則應認為行為未實行終了;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行為的,便成立犯罪中止。如果行為人認識到需要采取積極措施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事實上也是如此,則應認為行為實行終了;行為人采取措施防止結果發生的,就成立犯罪中止。如果行為在客觀上并沒有終了,但行為人誤認為終了,因而不繼續實施犯罪行為的,成立犯罪未遂。
在行為未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行為人必須是真實地放棄犯罪行為,而不是等待時機繼續實施該行為。但應注意的是,在行為還沒有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行為人自動放棄重復侵害行為的,是犯罪中止。即行為人實施了足以導致結果發生的行為后,結果并沒有發生,行為人還可以繼續實施犯罪,但自動放棄繼續侵害的,成立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在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行為人防止結果發生的行為,必須是一種真摯的努力行為,但不以行為人單獨實施為必要。沒有做出真摯努力的,不成立中止。例如,行為人在其放火行為沒有達到獨立燃燒程度時,喊了一聲“救火呀,然后便逃走的,即使他人將火撲滅,也不能認為是犯罪中止。對于不作為犯罪的中止而言,其中止行為一般表現為履行自己原本應當履行的義務。
需要研究的問題是,當防止結果發生的行為本身構成犯罪時,應如何處理?國外有學者指出:“中止行為自身符合某罪的構成要件時,對其可以作為獨立罪處罰。例如,放火的犯人為了滅火而破壞建筑物的一部分時,其行為就可能構成損壞建筑物罪。” 不過,當該行為符合緊急避險等排除犯罪事由的條件時,則不宜認定為犯罪。
④中止的有效性:
不管是哪一種中止,都必須沒有發生行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為性質所決定的犯罪結果。行為人雖然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采取措施防止結果發生,但如果發生了行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為性質所決定的犯罪結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例如,某乙托某甲購買胃藥,某甲卻將毒藥交給某乙。但某甲后悔,于第二天到某乙家欲取回該藥,而某乙謊稱藥已被服用。某甲見某乙沒有什么異狀,就回家了,沒有將真相告知乙。幾天以后,某乙服用某甲提供的毒藥而死亡。某甲雖然為防止結果發生采取了措施,但由于犯罪結果仍然發生,故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需要研究的是,中止行為與結果沒有發生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時,是否成立中止犯?即行為人為防止結果的發生做出了積極努力,但其行為本身偶然不能使結果發生或者由于他人行為防止了結果發生時,是否成立中止犯?這在刑法理論上存在爭議。本書持肯定說。大致而言,以下三種情況均成立犯罪中止:(1)行為人的中止行為獨立防止了結果發生時,成立犯罪中止。(2)行為人的中止行為與其他人的協力行為,共同防止了結果發生時,只要能夠認定行為人做出了真摯的努力,也成立犯罪中止。如行為人向被害人的食物投放毒藥后,見被害人痛苦難忍而頓生悔意,立即撥打急救電話,將被害人送往醫院,由醫生搶救脫險的,理當成立犯罪中止。(3)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結果發生,而且結果沒有發生,即使行為本身偶然不能導致結果發生,或者客觀上完全由于他人行為防止了結果發生的,也成立犯罪中止。例如,行為人意欲殺人,但其客觀上所投放的毒藥沒有達到通常致死量;在發現他人嘔吐不止、十分痛苦的情況下,行為人自動將他人送往醫院搶救;即使不予急救也不至于發生死亡結果時,也屬中止,而非未遂,也不是未遂與中止的競合。因為行為人是在認識到能夠既遂的情況下自動采取有效措施的,在結果沒有發生的情況下,應認為符合犯罪中止的本質特征;否則會導致刑罰的不均衡。刑法第24條要求“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這表面上要求中止行為與結果沒有發生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事實上是要求犯罪結果沒有發生,要求行為人采取有效的措施、做出真摯的努力。因此,要求中止行為與結果沒有發生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的觀點,還值得研究。
犯罪中止并非沒有發生任何結果,而是沒有發生行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為性質所決定的犯罪結果。例如,直接故意殺人行為,行為人原本所追求的、殺人行為性質所決定的是死亡結果。行為人在殺人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死亡結果發生時,只要沒有發生死亡結果,即使造成了他人身體傷害,也成立故意殺人中止,而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既遂。因此,可以將犯罪中止分為造成了一定危害結果的犯罪中止與沒有造成任何危害結果的中止。這種區分不僅對于量刑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對于正確認識犯罪中止的特征具有重要意義。
犯罪中止的上述四個特征,使其分別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相區別。同時具備上述四個特征的,才成立犯罪中止。
注意危險犯與實害犯的雙犯罪構成,對于危險犯雖既遂,但實害犯結果未產生時可以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