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信犯是因為犯了常識上的錯誤,不能犯未遂是因為犯了操作上的錯誤---阮齊林語
3、犯罪中止:
①中止的時間性
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在開始實施犯罪行為之后、犯罪呈現結局之前均可中止?!胺缸镞^程中”首先表明,犯罪中止既可以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也可以發生在犯罪實行階段,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未遂的重要區別?!霸诜缸镞^程中”也表明,中止前的行為處于犯罪過程中,已經是犯罪行為;產生犯意后沒有實施任何犯罪行為便放棄犯意的,不成立中止?!霸诜缸镞^程中”還表明,犯罪尚未形成結局,既不是既遂,也不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著手實行犯罪或未得逞;犯罪預備、未遂、既遂都是一種結局狀態,行為呈現結局狀態后就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因此,犯罪既遂后自動恢復原狀的,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預備與未遂后,也不可能有犯罪中止。
中止的時間性,是由中止的有效性決定的,即“放棄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決定了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中止不能發生在既遂之后,但如果對犯罪既遂缺乏合理解釋,也可能人為地限制中止的成立范圍。例如,如果認為危險犯以發生危險狀態為既遂,那么在發生了危險狀態后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這顯然不利于保護法益??梢?,對犯罪中止的認定在某種程度上也取決于對其他犯罪形態的正確認定。
②中止的自動性
犯罪中止具有任意性,而犯罪未遂具有被迫性。
日本刑法中的判斷具有“任意性”的步驟:
(1)行為人是否覺得“想干的話就能繼續下去”;
(2)從一般人的立場,是否也覺得“想干的話就能繼續下去”。
MAX語:這兩個步驟實際就是先采用主觀標準判斷,再采用客觀標準判斷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在主觀上的區分標志。關于中止的自動性的理解,國外刑法理論上存在不同觀點:(1)主觀說認為,行為人放棄犯罪的動機是基于對外部障礙的認識時,就是未遂,此外的場合便是自動中止。其判斷基準是弗蘭克公式:能達目的而不欲,為犯罪中止;欲達目的而不能,為犯罪未遂。這一學說所面臨的問題是:如何判斷“能”與“不能”?(2)限定主觀說認為,只有基于悔悟、同情等對自己的行為持否定評價的規范意識、感情或者動機時而放棄犯罪的,才是自動中止,此外的都是未遂。這一學說的缺陷是:將中止的自動性與倫理性相混淆,過于縮小了犯罪中止的成立范圍。(3)客觀說主張,對沒有既遂的原因(引起行為人放棄犯罪或防止結果發生的現象)應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進行客觀評價,如果當時的情況對一般人不會產生強制性影響,即一般人處于該情況下不會放棄犯罪,而行為人放棄的,便是犯罪中止;如果當時的情況能對一般人產生強制性影響,即一般人在當時的情況下也會放棄犯罪時,行為人放棄的,便是犯罪未遂。這一學說受到的批判是:其判斷標準與“自動性”這一主觀要素不相符合。(4)折中說主張,通過客觀地判斷行為人是否認識以及如何認識外界現象,來看外界現象是否對行為人的意識產生強制性影響,進而區分未遂與中止。
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都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故不屬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著手實行犯罪或未得逞的,就應是犯罪中止。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終違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觀上使犯罪行為不可能著手或者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認為客觀上不可能著手或既遂的原因,因此,對于中止的自動性應理解為,行為人認識到客觀上可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棄原來的犯罪意圖。首先,行為人認識到客觀上可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這就表明,行為人面臨著兩種可能性:或者繼續實施犯罪、使犯罪既遂,或者不繼續實鰯巳罪、不使犯罪既遂。在存在選擇余地的情況下,行為人不繼續實施犯罪、不使犯罪既遂,就表明行為人中止犯罪具有自動性。其次,行為人自愿放棄原來的犯罪意圖,不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而是希望危害結果不發生。
對于具體判斷標準,通常可以采用上述弗蘭克公式,但對于弗蘭克中的“能”與“不能”,應以行為人的認識為標準進行判斷,而不是根據客觀事實進行判斷,也不是同時根據主觀認識與客觀事實進行判斷。即只要行為人認為可能既遂而不愿達到既遂的,即使客觀上不可能既遂,也是中止;反之,只要行為人認為不可能既遂而放棄的,即使客觀上可能既遂,也是未遂。但是,有些案件根據弗蘭克公式難以得出正確結論。例如,甲已經近距離地將槍對準乙的頭部,正欲摳動扳機時.警察在100米外喊“住手”,甲便逃走。事實上,甲在當時的情況下,完全可能在警察抓獲自己之前將乙打死,他也意識到了這一點,但不想被警察當場抓獲而逃走。如果說甲是為了逃避刑罰處罰而放棄,事實上屬于能達目的而不欲,則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但恐怕很少有人贊成這一結論。在這種情況下,采取客觀說或許更為合適(成立未遂)。再如,A在外地打工期間,于黑夜里實施搶劫行為,搶劫過程中發現對方是自己的胞兄B,于是停止了搶劫行為。如果從客觀的或者物理的角度考慮,A仍然可以搶劫其胞兄的財產,但卻放棄,應屬于犯罪中止;倘若從心理的或者倫理的角度考慮,A不能繼續搶劫其胞兄的財產,故屬于犯罪未遂。如果認定A的行為屬于犯罪中止,則適用弗蘭克公式即可;但如果認定A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則需要采取客觀說。所以,能否在采取主觀說的同時考慮客觀說,還是需要研究的問題。
行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多種多樣,有的出于真誠悔悟,有的因為對被害人產生同情之心,有的由于懼怕刑罰處罰,有的為了爭取寬大處理,如此等等。一方面,不能將引起行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當作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從而否認中止的自動性。例如,在強奸案中,行為人見婦女正值月經期,知道可以實施強奸行為但又自愿放棄的,就具有自動性,不能因為婦女來月經是行為人沒有預見到的事實,就認定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另一方面,也不能因為存在客觀障礙就否認中止的自動性。在存在客觀障礙的情況下,有時行為人并沒有認識到,而是出于其他原因放棄犯罪的,應認定為中止;有時行為人認識到了,但同時認為該客觀障礙并不足以阻止其繼續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棄犯罪的,也應認定為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