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232條……………………………故意殺人罪 結果犯;只有直接故意才有犯罪未遂。
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234條……………………………故意傷害罪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235條……………………………過失致人重傷罪
第236條……………………………強奸罪 奸淫幼女的,從重;直接故意。
先強奸后通奸的,不再追究;女方不敢聲張,采用威脅方法使其忍辱從奸的,應當認定為本罪;
利用從屬關系或教養關系脅迫發生性關系的,為本罪,而基于互相利用發生性關系的,不為本罪。
下列情形重罰:①強奸婦女情節惡劣的;②強奸婦女多人的;③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④二人以上輪奸的;⑤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237條 第1款…………………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聚眾或在公共場所當眾加重處罰
在強奸未遂的情況下,行為人也可能有猥褻,侮辱的行為,但其屬于強奸行為的內容。
第3款…………………猥褻兒童罪 同上
不滿14歲;無論什么手段,也不論是否同意,都構成犯罪;依照前款從重處罰。
第238條……………………………非法拘禁罪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致人重傷的,3至10年;致人死亡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本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法定的轉化罪)
第239條……………………………綁架罪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視為綁架的一種特殊形式;如果造成了被綁架人的死亡,無論故意還是過失,只定本罪,處死刑;如果對女性被綁架人實施了強奸,數罪并罰。
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罪
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如果傷害或殺害的,數罪并罰。
下列情形重罰:①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②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③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④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⑤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⑥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⑦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⑧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第241條 第1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強奸罪;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等處罰;并有強奸,非法拘禁,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數罪并罰;又出賣的,按240條罪處罰;不阻礙其返回,無虐待行為,不阻礙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第242條 第2款…………………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 (277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的,妨害公務罪。
第243條……………………………誣告陷害罪
捏造犯罪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作虛假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加重;國家工作人員,從重;錯告或檢舉失實的,不為本罪。
第244條……………………………強迫職工勞動罪
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情節嚴重;主體是用人單位,單罰制(137,161,162條)。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未滿16周歲
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從事勞動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數罪并罰。
第245條……………………………非法搜查罪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強行闖入或經請求無理拒不退出,同上
第246條……………………………侮辱罪 告訴才處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低,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情節嚴重。
誹謗罪 同上
以造謠,誹謗等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105條2款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247條……………………………刑訊逼供罪 司法工作人員;故意;情節嚴重;
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法定的轉化罪)
第248條 暴力取證罪 全部同上
虐待被監管人罪 主體是監管人員;同上劃線處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249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 情節嚴重
第250條……………………………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
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犯罪主體是單位;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對直接責任人員單罰制。
第251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觀方面是故意;情節嚴重。
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同上
第252條……………………………侵犯通信自由罪 一般主體;情節嚴重。
第253條 第1款…………………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
犯罪主體為郵政工作人員;主觀方面是故意;又從中竊取財物的,按盜竊罪從重處罰。
第254條……………………………報復陷害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
第255條……………………………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 單位領導人;情節惡劣。
第256條……………………………破壞選舉罪 情節嚴重;故意。
第257條……………………………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告訴才處理;造成死亡加重處罰,公訴。
第258條……………………………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者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者
第259條 第1款…………………破壞軍婚罪 明知是現役軍人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
第260條……………………………虐待罪
告訴的才處理;犯罪主體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虐待行為具有經常性,情節惡劣;
由于虐待行為本身而造成重傷,死亡的,屬于結果加重犯的范疇,公訴;
如果由于行為人的一次暴力行為而造成被害人的傷害或死亡的,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第261條……………………………遺棄罪 負有扶養義務的人;情節惡劣。
第262條……………………………拐騙兒童罪 不滿14周歲;脫離其家庭或監護人;故意。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263條……………………………搶劫罪
一是行為人使用了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手段(如灌醉或麻醉等),二是當場取得財物。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如果攜帶兇器進行搶奪,不論是否使用,都依本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下列情形重罰:①入戶搶劫;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③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包括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運鈔車);④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⑤搶劫致人重傷,死亡;⑥冒充軍警人員搶劫;⑦持槍搶劫;⑧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
聚眾“打砸搶”,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本罪。
第264條……………………………盜竊罪 數額較大或多次(三次)
如既數額較大又多次,只以前者定罪即可;盜竊數額指財物實際價值和直接損失,不包括間接損失。
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明知而使用的;將電信卡非法沖值后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較大的;盜用他人上網帳號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較大的;依本罪處罰。
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或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盜竊違禁品按本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在林內非法采種,采制,挖筍,掘根,剝樹皮等,謀取經濟利益較大的,依本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定罪處罰。
為盜竊其他財物,盜竊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盜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為實施其他犯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并罰;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后,將其送回原處或停放到原處附近,車輛未丟失的,按照所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
為練習開車,游樂等目的,偷開機動車輛并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在偷開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并罰;偷開機動車輛造成車輛損壞的,按照275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偶爾偷開機動車輛,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實施本罪,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盜竊公私財物未造成本罪,但因采用破壞性手段造成損毀數額較大的,以275條定罪處罰。盜竊后,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破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罪實行數罪并罰。
盜竊未遂卻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目標,應當定罪處罰。
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219條罪。
第266條……………………………詐騙罪 數額較大
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并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本罪處罰。
第267條 第1款…………………搶奪罪 數額較大
乘人不備,公開奪取。造成重傷,死亡,構成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罪等,依照重罪處罰。
第268條……………………………聚眾哄搶罪 公然奪取,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
第270條……………………………侵占罪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或退還。
第271條 第1款…………………職務侵占罪 (382條)
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本罪處罰。
侵占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272條 第1款…………………挪用資金罪 (384條)
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或非法活動。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本罪。
第273條……………………………挪用特定款物罪
犯罪主體是掌管,經手國家特定款物的直接責任人員;主觀方面是故意;重大損害。
第274條……………………………敲詐勒索罪 威脅或要挾,數額較大。
第275條……………………………故意毀壞財物罪 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
第276條……………………………破壞生產經營罪 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