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277條……………………………妨害公務罪 故意
?、僖员┝?,威脅辦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②以暴力,威脅辦法阻礙人大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③在自然災害和突發性事件中,以暴力,威脅辦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④使用暴力,威脅以外的辦法,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的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任務,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如使用暴力,威脅則應是暴亂罪)
如果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應按照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按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
第278條……………………………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 包括行政法規(300條)
第279條……………………………招搖撞騙罪
限于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方式騙取包括財產在內的各種利益,騙取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屬于刑法分則的法條競合,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冒充警察的從重處罰。
第280條 第1款…………………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包括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機關的核準件等憑證,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育林基金等繳費收據以及其他國家機關批準的林業證件,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等公文,證件。并用于詐騙,招搖撞騙等犯罪活動的,是牽連犯。買賣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的,本罪。
買賣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等經營許可證明,同時觸犯第225條和本條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第2款…………………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第3款…………………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
第281條……………………………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 情節嚴重;雙罰制。
第282條 第1款…………………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包括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第2款…………………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
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犯110,111以及上款罪又符合本款的,對本款行為不單獨定罪。
第283條……………………………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
第284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嚴重后果
竊取國家秘密,情報或商業秘密,構成其他犯罪的,不以本罪論處。
第285條……………………………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故意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無意中進入經警告仍不退出的,本罪。侵入后竊取秘密或實施其他犯罪的,牽連犯,按其中重罪處罰。
第286條……………………………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后果嚴重
本罪的破壞手段是以技術操作方式實施的;因利用計算機犯罪又構成本罪的,按牽連犯處罰。
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本罪。
第288條……………………………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
經責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運行,造成嚴重后果;雙罰制。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同時構成本罪和225條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290條 第1款…………………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首要分子(重罰)和積極參加者
聚眾擾亂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正?;顒樱楣潎乐兀斐蓢乐負p失。
對于聚眾擾亂活動情節不夠嚴重程度和一般參與者,不應當作為犯罪處理。
第2款…………………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 同上右,嚴重損失。
第291條……………………………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首要分子,情節嚴重。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同上
第292條 第1款…………………聚眾斗毆罪 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
指雙方或多方人數均在三人以上的。致人輕傷的,本罪;重傷,死亡的,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下列情形重罰:①多次聚眾斗毆的;②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③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④持械聚眾斗毆的。
第293條……………………………尋釁滋事罪 侵害對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
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②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④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致人輕傷的,仍構成本罪;致人重傷,死亡的,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追逐,攔截婦女并強制猥褻,侮辱的,以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論處。
第294條 第1款…………………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數罪并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重處罰。
第2款…………………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
犯罪主體為境外黑社會組織人員;有其他犯罪行為的,數罪并罰。
第3款…………………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縱容的意思是不履行其特定的職責;僅僅知情不報不屬于縱容;縱容與共犯不同。
第295條……………………………傳授犯罪方法罪
對方是否接受了傳授或是否按傳授的方法去犯罪,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如傳授和教唆行為各自獨立,應當構成本罪和所教唆的犯罪,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處理。
第296條……………………………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 拒不解散,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第297條……………………………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
第298條……………………………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 造成公共秩序混亂
第299條……………………………侮辱國旗,國徽罪 公共場合,故意。
第300條 第1款…………………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
第2款…………………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利用迷信唆使信徒殺害其他信徒或他人的,故意殺人罪;奸淫婦女的,強奸罪;詐騙錢財的,詐騙罪。
第301條 第1款…………………聚眾淫亂罪 首要分子或多次參加的
第2款…………………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 依照前款從重。
第302條……………………………盜竊,侮辱尸體罪
第303條……………………………賭博罪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為業。親友之間帶有賭博性質的行為,不為犯罪。
非法發行彩票,從中漁利的,應當視為聚眾賭博,按本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獲取錢財的,本罪;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錢,設賭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退還的,從重處罰;造成傷害或死亡的,以本罪和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
因賭博引起打架斗毆,致人重傷死亡或直接行兇殺人的,應分別按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處理;
賭徒用暴力,脅迫手段搶走他人賭資,或者經預謀而搶劫賭場的,按搶劫罪處理。
第304條……………………………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 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重大損失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
第305條……………………………偽證罪
刑事訴訟中(立案,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第306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
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民事訴訟中的幫助偽證行為,不能適用本條處罰,而應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條件對照處刑。
第307條 第1款…………………妨害作證罪 各種訴訟中;司法工作人員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觸犯其他罪名的,牽連犯,從一重罪。
第2款…………………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同上右
第308條……………………………打擊報復證人罪(254條)
包括通過加害其近親屬來報復證人;了解案情尚未作證的人屬于妨害作證罪的對象,不是本罪對象。
第309條……………………………擾亂法庭秩序罪
第310條……………………………窩藏,包庇罪
幫助當事人毀滅罪證,罪跡的行為,以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論處,不再以包庇罪論處。
旅館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以本罪處罰。
第311條……………………………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 情節嚴重
第312條……………………………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 故意
行為人窩藏,銷售自己犯罪所得贓物的,不是刑法上獨立意義的犯罪活動。
偶爾因貪圖便宜,對來路不明的物品予以收買的,不宜以犯罪處理。
第313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有能力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通謀,利用其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以本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其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同時又構成385條,397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314條……………………………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 情節嚴重
在判決,裁定生效前實施了本行為,導致無法執行,本罪;生效后實施以對抗執行的,上條罪。
第315條……………………………破壞監管秩序罪 同上
犯罪主體是被關押服刑的的已決犯,不包括已被逮捕關押的未決犯,也不包括未被關押的已決犯。
第316條 第1款…………………脫逃罪
犯罪主體是被逮捕關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包括未決犯;不包括被勞動教養或行政拘留的人,被司法機關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處管制,判處拘役,徒刑宣告緩刑的罪犯以及被假釋的罪犯。
第2款…………………劫奪被押解人員罪
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造成傷害或死亡的,數罪并罰。
第317條 第1款…………………組織越獄罪 包括押解途中;包括未決犯。
在為首分子的組織,策劃,指揮下,有組織有計劃地以非暴動方式集體越獄逃跑。
第2款…………………暴動越獄罪 同上右
有組織或聚眾行使集體使用暴力;致人重傷,死亡的,仍只需以本罪一罪論處。
聚眾持械劫獄罪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318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的,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等,加重處罰;
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或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數罪并罰。
第319條……………………………騙取出境證件罪 雙罰制
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等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為組織他人偷越境使用。
第320號……………………………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
出售出入境證件罪 不論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真偽
第321條……………………………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同318條劃線處
第322條……………………………偷越國(邊)境罪 情節嚴重
第323條……………………………破壞界碑,界樁罪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罪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324條 第1款…………………故意損毀文物罪
毀損對象包括①可移動的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一,二,三級),和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②不可移動的珍貴文物,即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
第2款…………………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 情節嚴重
第3款…………………過失損毀文物罪 嚴重后果
第325條……………………………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 故意;雙罰制。
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贈送給外國人。
第326條……………………………倒賣文物罪
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第327條……………………………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 故意,雙罰制。
主體是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將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非國有單位或個人。
第328條 第1款…………………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在本罪過程中又損毀珍貴文物或名勝古跡的,以本罪處罰。
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盜掘行為,不論是否竊取了文物,不影響成立本罪的既遂。
盜掘其他墓葬竊取財物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論處。
第2款…………………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第329條 第1款…………………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
如果屬于國家機密的,同時又觸犯282條第一款罪,是想象競合犯,按其中重罪處罰。
第2款…………………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 情節嚴重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330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雙罰制
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
第331條……………………………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
犯罪主體是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的人員;主觀方面是過失。
第332條……………………………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雙罰制
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有傳播危險的行為;主觀方面是過失。
第333條 第1款…………………非法組織賣血罪 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以故意傷害罪追究。
強迫賣血罪 同上
第334條 第1款…………………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
未經有關機構許可,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類健康的行為。
第2款…………………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
以實際造成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后果為要件;犯罪主體是有資格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過失。
第335條……………………………醫療事故罪 過失
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第336條 第1款…………………非法行醫罪 情節嚴重
由于非法行醫嚴重損害就診人健康或造成死亡的,只按本罪論處。
第2款…………………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
犯罪主體只能是無醫生執業資格和無助產士資格的人;情節嚴重。
由于非法進行節育手術嚴重損害就診人健康或造成死亡的,只按本罪論處。
第337條……………………………逃避動植物檢疫罪 重大動植物疫情;故意;雙罰制。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338條……………………………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
第339條 第1款…………………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 結果加重犯
第2款…………………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重大損失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本款罪具有利用廢物作原料的目的,上款罪則是以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為目的。
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液態和氣態廢物的,依152條第二款罪處罰。
第340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情節嚴重,故意。
第341條 第1款…………………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故意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
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 本節全為雙罰制
第2款…………………非法狩獵罪 情節嚴重
第342條……………………………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非法占用,改變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主觀方面是故意。
第343條 第1款…………………非法采礦罪 故意,結果加重犯(破壞和嚴重破壞)
第2款…………………破壞性采礦罪 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第344條……………………………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
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
第345條 第1款…………………盜伐林木罪 數量較大
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零星樹木,數量較大的,定盜竊罪;盜伐他人自留山成片林木的,定本罪。
一年之內連續盜伐的數量,未經處理的,應當累計計算數量。
第2款…………………濫伐林木罪 數量較大
盜伐,濫伐國家自然保護區內的,從重處罰。
第3款…………………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 情節嚴重,故意。
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347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不論數量多少
對于居間介紹買賣毒品的,無論是否獲利,均以販賣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故意販賣假毒品騙取財物,詐騙罪;把假毒品誤作真毒品走私,販賣,運輸,以本罪(未遂)論處。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或向其出售的,從重處罰;多次未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第348條……………………………非法持有毒品罪 數量較大,故意。
因實施其他毒品犯罪而持有毒品的,按所實施的毒品犯罪定罪處罰。
第349條 第1款,第2款………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94,310條)
故意;緝毒人員或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的,從重處罰。
第1款…………………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同上
第350條 第1款…………………走私制毒物品罪 明知他人制毒而提供的,制造毒品罪共犯。
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 同上
第351條……………………………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故意
數量較大,或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或者抗拒鏟除。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352條……………………………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同上
第353條 第1款…………………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 同下
第2款…………………強迫他人吸毒罪 強迫未成年人的,從重處罰。
第354條……………………………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355條……………………………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故意
犯罪主體是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用品的單位和人員;
非法向走私,販毒分子提供的,走私,販賣毒品罪;以牟利為目的向吸毒者提供的,販賣毒品罪。
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介紹賣淫罪
第358條 第1款…………………組織賣淫罪
同時有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應當作為本罪的量刑情節,不按數罪并罰處理。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強迫賣淫罪
下列情形重罰:①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②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③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④強奸后迫使賣淫的;⑤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余同上劃線處。
第3款…………………協助組織賣淫罪
為幫助組織者引誘,介紹,強迫他人賣淫,對其不能以組織賣淫罪的共犯論處。
第359條 第1款…………………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2款…………………引誘幼女賣淫罪 不滿14周歲;上款加重。
第360條 第1款…………………傳播性病罪 明知自己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
第2款…………………嫖宿幼女罪 不滿14周歲;故意。
第九節 制造,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363條 第1款…………………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本罪名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其中任何一種行為,即應以該行為定罪,如果行為人實施多種行為的,應將所實施行為并列為一個罪名,不實行數罪并罰。
第2款…………………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
犯罪主體通常是新聞出版部門的管理人員或單位;主觀方面是過失。
第364條 第1款…………………傳播淫穢物品罪 情節嚴重,向未成年人傳播從重處罰。
第2款…………………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
制作,復制淫穢音像制品組織播放的,從重處罰。
第365條……………………………組織淫穢表演罪
表演者不構成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可以不論;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道德風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