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368條 第1款…………………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 暴力,威脅方法
第2款…………………阻礙軍事行動罪 故意,嚴重后果
第369條……………………………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戰時從重
第370條 第1款…………………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第2款…………………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嚴重后果
第371條 第1款…………………聚眾沖擊軍事禁區罪
第2款…………………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 情節嚴重,造成嚴重損失
第372條……………………………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 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279條)
第373條……………………………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 情節嚴重
雇用逃離部隊軍人罪 同上
第374條……………………………接送不合格兵員罪
犯罪主體是地方武裝部和部隊負責征兵工作的人員;情節嚴重;故意。
第375條 第1款…………………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280條)
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第2款…………………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罪 情節嚴重
第376條 第1款…………………戰時拒絕,逃避征召,軍事訓練罪 主體是預備役;情節嚴重
第2款…………………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主體是有義務服兵役人員;情節嚴重
第377條……………………………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 嚴重后果
第378條……………………………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 故意
第379條……………………………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 情節嚴重
第380條……………………………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 無正當理由,情節嚴重
第381條……………………………戰時拒絕軍事征用罪 情節嚴重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382條……………………………貪污罪(271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個人貪污數額5000元以上的,或雖不滿但情節較重;在追溯時效期限內的未經處理的應當累計計算。
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接受禮物,按照規定應交公而不交,數額較大,也以本罪處罰。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本罪。
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本罪。
第384條……………………………挪用公款罪(272條)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5000元),或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性活動的,或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1—3萬元);致使不能歸還的,以貪污罪論。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數罪并罰。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共謀,指使或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共犯。
第385條……………………………受賄罪 同382條劃線處,索賄的從重
利用職務便利,索取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不管利益是否正當是否實現)。
收受各種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先將本單位財產以某種名義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又以回扣,手續費等名義收回據為己有的,應以貪污罪論處。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收受請托人財物的,斡旋受賄以本罪論處。
以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為名,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但并沒有也不打算做的,是詐騙罪。
以要挾,威脅的方式勒索他人財物,但并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是敲詐勒索罪。
第387條……………………………單位受賄罪 情節嚴重;故意;雙罰制。
第389條……………………………行賄罪 個人對個人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因被勒索而給與,未獲不正當利益,不認為是本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第391條……………………………對單位行賄罪 個人或單位對單位
第392條……………………………介紹賄賂罪 情節嚴重,余同389條劃線處
第393條……………………………單位行賄罪 單位對個人;情節嚴重
第395條 第1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10萬元;經常與貪污,受賄數罪并罰
第2款…………………隱瞞境外存款罪 數額較大(10萬元)
如果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又不能說明來源的,以第1款罪追究。
第396條 第1款…………………私分國有資產罪 數額較大(10萬元)
如果是單位領導或經管的少數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秘密私分國有資產,以共同貪污罪論處。
第2款…………………私分罰沒財物罪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
性質上是法人犯罪,其刑事責任及于直接主管和直接責任人。
第九章 瀆職罪
第397條……………………………濫用職權罪 重大損失;且徇私舞弊的,加重處罰;過失
玩忽職守罪 同上
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巨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本罪。
第398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情節嚴重;非國家機關人員酌情處罰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同上
第399條 第1款…………………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員 (307條)
①對明知無罪的人而是他受追訴,②對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③在刑事審判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第2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情節嚴重
負有審判職責的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了毀滅,偽造證據的手段,視為牽連犯,以本罪論處。
第3款…………………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 重大損失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同上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構成受賄罪,又犯本條各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400條 第1款…………………私放在押人員罪 司法工作人員
第2款…………………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同上;嚴重后果。
第401條……………………………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司法工作人員
第402條……………………………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犯罪主體是行政執法人員,包括公安,工商,稅務,海關,檢疫等;情節嚴重。
第403條……………………………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故意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合法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上級部門強令實施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本罪處罰。
第404條……………………………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重大損失
第405條 第1款…………………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同上
第2款…………………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收受賄賂,數罪并罰;重大損失
第406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重大損失
第407條……………………………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 情節嚴重,致使森林嚴重破壞
第408條……………………………環境監管失職罪 財產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
第409條……………………………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導致傳染病傳播或流行,情節嚴重
第410條……………………………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 情節嚴重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同上
第411條……………………………放縱走私罪 海關工作人員;情節嚴重
第412條 第1款…………………商檢徇私舞弊罪
第2款…………………商檢失職罪 重大損失
第413條 第1款…………………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第2款…………………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重大損失
第414條……………………………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情節嚴重
第415條……………………………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 故意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同上
第416條 第1款…………………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嚴重后果
第2款…………………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犯罪主體是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指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機關,司法機關,民政機關,婦聯組織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接受臨時指定負責解救工作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本罪中的“利用職務”是指負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主管,負責,參與解救被害人的工作的便利,而不是泛指一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一般的工作便利。
第417條……………………………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犯罪主體是專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第418條……………………………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情節嚴重,故意
第419條……………………………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421條……………………………戰時違抗命令罪 故意;對作戰造成危害。
第422條……………………………隱瞞,謊報軍情罪 同上
拒傳,假傳軍令罪 同上
第423條……………………………投降罪 后為敵人效勞的,加重處罰。
第424條……………………………戰時臨陣脫逃罪
第425條……………………………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 戰時加重
犯罪主體為部隊的指揮人員,正在值班,值勤的人員;主觀方面是過失;嚴重后果。
第426條……………………………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 戰時從重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致人重傷,死亡的,加重處罰。
第427條……………………………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 嚴重后果;故意。
第428條……………………………違令作戰消極罪 同上
第429條……………………………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參戰部隊指揮人員;重大損失。
第430條……………………………軍人叛逃罪
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
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的,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無期或死刑。
第431條 第1款…………………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
第2款…………………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第432條……………………………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 情節嚴重
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 同上
第433條……………………………戰時造謠惑眾罪 勾結敵人,加重處罰。
第434條……………………………戰時自傷罪
第435條……………………………逃離部隊罪 情節嚴重;戰時犯的,加重處罰。
第436條……………………………武器裝備肇事罪 過失致人重傷,死亡或其他嚴重后果
第437條……………………………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 嚴重后果;過失。
第438條……………………………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
對象是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按照127條規定處罰。
第439條……………………………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第440條……………………………遺棄武器裝備罪
第441條……………………………遺失武器裝備罪 不及時報告或有其他嚴重情節
第442條……………………………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 情節嚴重
第443條……………………………虐待部屬罪 情節惡劣,致人重傷或其他嚴重后果
第444條……………………………遺棄傷病軍人罪
犯罪主體是對救護傷病軍人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主觀方面是故意;在戰場上;情節惡劣。
第445條……………………………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第446條……………………………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第447條……………………………私放俘虜罪
第448條……………………………虐待俘虜罪 情節惡劣;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