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著手形式標準:開始分則某條禁止的行為(實行行為),逼近客體、能造成結果的行為。
(2)實質標準,對客體(法律保護利益)能造成直接、緊迫危險的行為
(3)既遂:形式標準:實現分則某條基本犯罪事實的行為;
(4)實質標準:使客體(法律保護的利益)遭到破壞的行為
四、常見的預備行為
總則擴大規定的行為,不直接侵害客體的行為:
(1)準備工具,如磨刀、買刀;
(2)制造條件:如:
(A)選擇、調查侵害目標
(B)排除犯罪障礙來源:www.examda.com
(C)勾結共犯
(D)商定犯罪計劃、方案
(E)接近犯罪目標,跟蹤、尾隨、守候、接近被害人等。
五、犯罪未遂的種類:
1、實行終了的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2、能犯的未遂與不能犯的未遂。關于不能犯的爭議。通說:主觀說,以未遂論。
3、愚昧犯、迷信犯與不能犯未遂的區別。有常識錯誤、無操作錯誤。
六、中止犯與預備犯、犯罪未遂區別
是否具有自動性
1、自動:自主放棄犯罪,不以有悔悟之心為必要:
(1)接受勸說;來源:www.examda.com
(2)害怕法律制裁、上天報應;
(3)雖然客觀失敗,本人主動放棄。
2、相對于“意志以外”掌握,沒有遭遇到足以阻止犯罪(使犯罪不能進行下去)的外界障礙。被動:
(1)嚴重生理、心理缺陷;
(2)錯誤、錯覺、幻覺。
七、中止犯的時間性
1、犯罪過程中(包括①、預備、②、實行、③、實行完畢,及時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來源:www.examda.com
2、犯罪過程結束、犯罪(結果發生)既遂的,返還原物、賠償損失、恢復原狀是犯罪后的悔罪表現,不是中止。
3、在犯罪過程沒有結束的情況下,危險犯既遂后(加重)結果發生前及時有效防止結果發生的,具有時間性,至少可成立結果加重犯的中止;
4、犯罪過程中因遭遇意志以外原因而告一段落、歸于未遂的,通常以未遂犯論。
5、自動放棄可重復加害行為的,可成立中止;
八、中止犯的客觀性、有效性
九、未完成罪的責任
1、預備犯、未遂犯:“比照既遂犯”處罰(第22、23條);
2、“可以”從輕減輕(免除),“得減主義”而非“必減主義”
3、中止犯的處罰: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損害”:既遂結果之外的損害。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十、故意犯罪形態的觀念問題
1、形態是故意犯罪進展的結局。根據進展程度和發生結局的原因不同,分為完成形態與未完成形態。即既遂,預備、未遂中止。
2、只對直接故意犯罪有意義。過失、間接故意,通常只有成立與否的問題,沒有程度(完成與否)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