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許可的實施
行政許可的實施包括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界定和行政許可實施程序的規范。
1.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
(1)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一是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是行政機關。依法設立,能以自己名義獨立地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并獨立地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二是行政機關的實施主體必須依法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職能,即有權對社會上的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管理。
三是根據職權法定原則,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必須來源于法律的明確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許可權必須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
(2)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法律規則。
行政許可法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被授權的組織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授權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是有權授權的主體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省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及較大城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的方式必須以法律、法規的方式進行。
二是被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應當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通常是指該組織承擔著管理公共事務的責任。
三是被授權的組織在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這表示被授權的組織將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行使和承擔實施行政許可的職權和責任。
四是行政許可法對實施行政許可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規定同樣適用被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3)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法律規則。委托是指行政機關將其行政職權的一部分交給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行使的一種行為。
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委托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是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遵循職權法定原則,在其法定權限內依法委托。
二是接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只限于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不能委托行政機關以外的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許可。
三是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是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無權委托其他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四是委托行政機關對受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實施該行政許可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五是受托行政機關不得將行政許可實施權再轉托給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六是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及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第2項,第3項比較記憶,見板書)
(4)實施行政許可主體制度中的創新機制。這里主要是指集中辦理行政許可的有關制度。
一是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
由一個部門行使原來多個部門行使的行政許可權,從源頭上消除多頭許可的弊端,提高行政許可效率,降低行政許可成本。
二是一個窗口對外,統一辦理、聯合辦理或者集中辦理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行政許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亦可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
2.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是指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從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到作出決定的步驟、方式和時限的總稱。
(1)方便當事人申請行政許可的程序。方便當事人是行政許可法的主要特點,即便于申請人申請。
一是公開制度。
二是申請書的格式文本制度。
三是多種書面申請制度。
四是一次告知制度。(考點)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或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五是當場受理與當場決定制度。
六是期限制度。來源:考試大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確保行政機關公開、公平、公正地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程序。
一是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二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是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四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法]律教育]網原創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五是對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人,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
3.行政許可的費用
(1)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2)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3)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這個不收費是絕對的)
(4)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所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五、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1.監督檢查制度(了解)
(1)書面檢查。
(2)實地檢查。
(3)屬地管轄。
(4)檢舉。
(5)對特定被許可人履行特定義務的監督。
(6)自檢。
2.法律責任
(1)違法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責任。行政許可法規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省一級地方政府規章以及國務院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有權設定行政許可。有關機關應當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2)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法律責任。《行政許可法》第72條,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行政許可法》第74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申請人或者被許可人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
①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②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注意: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小結:重點掌握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和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