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轄
§1.級別管轄
第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行訴解釋》第六條 各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和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執(zhí)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和執(zhí)行行政機關申請執(zhí)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第十四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確認發(fā)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本轄區(qū)內(nèi)重大、復雜的案件。
《行訴解釋》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本轄區(qū)內(nèi)重大、復雜的案件”:
(一)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
(二)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第十五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qū)內(nèi)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nèi)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 .地域管轄
第十七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jīng)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行訴解釋》第七條 復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
(一)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jù)的;
(二)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guī)范依據(jù)且對定性產(chǎn)生影響的;
(三)撤銷、部分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處理結果的。
第十八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行訴解釋》第九條 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戶籍所在地、經(jīng)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機關基于同一事實既對人身又對財產(chǎn)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沒收財產(chǎn)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上述行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訴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轄。
第十九條 因不動產(chǎn)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裁定管轄
第二十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上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行訴解釋》第十條 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之日起10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提出。
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四章 訴訟參加人
§1.原告
第二十四條 依照本法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行訴解釋》第十一條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yǎng)、贍養(yǎng)關系的親屬。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訴訟的,其近親屬可以依其口頭或者書面委托以該公民的名義提起訴訟。
《行訴解釋》第十二條 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訴解釋》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http://ks.examda.com
(二)與被訴的行政復議決定有法律上利害關系或者在復議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
(四)與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
《行訴解釋》第十四條 合伙企業(y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核準登記的字號為原告,由執(zhí)行合伙企業(yè)事務的合伙人作訴訟代表人;其他合伙組織提起訴訟的,合伙人為共同原告。
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作訴訟代表人;沒有主要負責人的,可以由推選的負責人作訴訟代表人。
同案原告為5人以上,應當推選1至5名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在指定期限內(nèi)未選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指定。
《行訴解釋》第十五條 聯(lián)營企業(yè)、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企業(yè)的聯(lián)營、合資、合作各方,認為聯(lián)營、合資、合作企業(yè)權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權益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行訴解釋》第十六條 農(nóng)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權人對行政機關處分其使用的農(nóng)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行訴解釋》第十七條 非國有企業(yè)被行政機關注銷、撤銷、合并、強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變企業(yè)隸屬關系的,該企業(yè)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訴訟。
《行訴解釋》第十八條 股份制企業(yè)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等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yè)經(jīng)營自主權的,可以企業(yè)名義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