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七條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第九條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二章 受案范圍
§1.肯定范圍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ㄒ唬辛?、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ǘο拗迫松碜杂苫蛘邔ω敭a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ㄈ┱J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ㄆ撸┱J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訴解釋》第一條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2.否定范圍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ǘ┬姓ㄒ?、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ㄈ┬姓C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ㄋ模┓梢幎ㄓ尚姓C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訴解釋》第一條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一)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
?。ǘ┕?、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ㄈ┱{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ㄋ模┎痪哂袕娭屏Φ男姓笇袨?;
?。ㄎ澹g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瘛⒎ㄈ嘶蛘咂渌M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行訴解釋》第二條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國家行為,是指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部、外交部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和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宣布緊急狀態、實施戒嚴和總動員等行為。
《行訴解釋》第三條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行訴解釋》第四條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該行政機關公務員權利義務的決定。
《行訴解釋》第五條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中的“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通過的規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