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行政許可機關應當根據行政許可事項和潛在投標人的情況,確定適當的招標方式。例如,1999年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推行招標拍賣出讓出有土地使用權的通知中規定:對不具備拍賣條件,但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公開招標出讓:1.除獲取較高出讓金外,還具有其他綜合目標或特定的社會、公益建設條件;2.土地用途受嚴格限制,僅少數單位或個人可能有受讓意向。對土地使用者有資格限制或特別要求的,可對符合條件的用地申請者進行邀請招標。
更多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