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請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權利
《公司法》第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7.股東的訴權
(1)股東的直接訴權
《公司法》第22條第1款規定: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法的,其決議內容無效。
第2款: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章程的,股東可以在決議作出之日起的60日內請求法院撤消。
第3款規定:股東在這些情形之下起訴公司時,無論是無效之訴,還是撤消之訴,法院可以根據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法》第153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時,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法》第75條第2款規定:有限公司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的行使如果不能通過協商的渠道,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股東的派生訴權(重點)
《公司法》第152條第1款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150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的,由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公司連續180天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監事)向法院提出訴訟。監事如果有以上規定的情形時,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2款: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有限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收到書面請求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訴訟將使公司的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時,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3款規定:他人如果損害了公司的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勝訴后的成果歸屬于公司。
(二)小股東權益保護的制度
《公司法》的106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某些股東表決權行使的限制:
(1)《公司法》第16條第3款的規定。
(2)《公司法》第125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必須要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時,應該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股東的義務
法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法》第20條第1款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第2款規定:如果損害了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要承擔賠償責任。
第3款規定:如果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64條規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自己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