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單的概念、法律特征和性質
1、提單的概念
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
2、提單的法律特征
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乃至整個國際貿易中的核心單據,具有以下三個法律特征:
(1)提單具有收據作用,是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的證據。作為收據的提單在不同的提單持有人手中有不同的證據效力。在托運人手中,提單是初步證據,承運人可以以其他更有力的證據證明提單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但在托運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提單是最終證據,承運人不能再以其他證據推翻提單的記載。
(2)提單是運輸合同的書面證明。作為合同證明的提單,在不同的提單持有人手中也有不同的證據效力。在托運人手中,提單是初步證據,承運人可以舉證證明實際運輸合同與提單記載不一致。但當提單轉讓到托運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承運人與第三方的權利、義務就只能依據提單的記載確定。
(3)提單是承運人交付貨物的憑證。提單一旦簽發,承運人就只能對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而且對在途貨物的處分權也轉而由提單持有人行使。
3、提單的性質
提單是有價證券。作為有價證券,提單既是物權證券又是債權證券,同時它還是要式證券、流通證券、設權證券和繳還證券。
(二)提單的分類
根據不同標準,提單可以分為以下種類:
1、已裝船提單和收貨待運提單
這是根據簽發時間不同進行的劃分。已裝船提單是在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受并裝上船后簽發的提單。收貨待運提單則是承運人已經接受貨物但尚未將貨物裝上船時簽發的提單。收貨待運提單在貨物實際裝上船后可以換成已裝船提單。
2、記名提單、不記名提單和指示提單
這是根據提單上的抬頭不同進行的劃分。記名提單是記載了收貨人名稱的提單。不記名提單是在收貨人一欄未做任何記載的提單,又稱為空白提單。指示提單是記載憑指示交貨的提單,其中,記載了指示人的名稱的是記名指示提單,沒有記載指示人的名稱的是不記名指示提單。不記名指示提單一般理解為憑托運人指示交貨。
3、清潔提單和不清潔提單
這是根據提單上對貨物外表狀況的記載不同進行的劃分.清潔提單是提單表面末對貨物狀況做不良批注的提單。不清潔提單是記載了貨物裝船時外表狀況不良的提單。
(三)提單的簽發
1、承運人簽發提單的義務
應托運人清求簽發提單是承運人的墓本法定義務之一,承運人不能通過運輸合同的規定減輕或取消這一法定義務。
簽發提單的只能是承運人或其授權的人。未經授權簽發的提單不能約束承運人。但船長簽發的提單,法律推定為承運人簽發,即使沒有實際授權也要約束承運人。
2、提單簽發的時間
提單簽發的時間是承運人接收貨物或者將貨物裝上船以后。承運人接受貨物以前簽發的提單被稱為“預借提單”。提單上必須真實記載提單簽發的日期,如果記載的日期早于實際簽發的日期,則稱為“倒簽提單”。預借提單和倒簽提單都是違法的行為。
(四)提單的內容
提單是一張正反兩面都有記載的單據。提單正面通常記載本航次運輸的基本情況,如承運人、托運人的名稱、地址,貨物基本情況,裝卸港口等。提單背面通常是預先印制好的承運人的標準合同條款,包括承運人責任、運費及其他費用、管轄權等。海商法規定,提單上必須記載以下內容:
1、貨物的品名、標志、包數或者件數、重量或者體積,以及運輸危險貨物時對危險性質的說明;
2、承運人的名稱和主營業所;
3、船舶名稱;
4、托運人的名稱;
5、收貨人的名稱;
6、裝貨港和在裝貨港接收貨物的日期;
7、卸貨港;
8、多式聯運提單增列接收貨物地點和交付貨物地點;
9、提單的簽發日期、地點和份數;
10、運費的支付;
11、承運人或者其代表的簽字。
海商法雖然規定提單上必須記載以上十一項內容,但同時又規定,缺少其中一項或幾項并不影響提單的效力,只要提單上的汜載能滿足法律對提單定義的要求,即能具有提單所應具有的基本功能就可以。
(五)提單的轉讓
提單是可以轉讓的單據。《海商法》第79條對提單的轉讓規定了三種情形:提單的轉讓,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1)記名提單,不得轉讓;
(2)指示提單,經過記名背書或者空白背書轉讓;
(3)不記名提單,無須背書,即可轉讓。
根據以上規定,提單轉讓分為兩種情況:背書轉讓和不經背書直接轉讓。而背書分為記名背書和空白背書兩種情況:
(1)記名背書是指有權指示的人在提單上記載自己和被背書人雙方的名字,又稱為完全背書。
(2)空白背書是指指示人只在提單上記載自己的名字而不記載被背書人的名字,又稱為不完全背書。有權指示的人指提單正面“收貨人”一欄記載的人或托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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