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價格已不再是商家制勝的唯一法寶,精明的商家紛紛展開了“服務質量”的大戰。別的不說,單這家電行業的服務就在不斷的推陳出新,先是“傳統服務”型—及時的售后安裝、免費保修、終身維護服務,接著延伸到“顧客滿意服務”型—要求服務人員上門須先出示服務監督卡、穿套鞋、電話回訪,制定修理時間等,以保障免費服務的質量,將售后服務作為競爭的重要手段之一。眾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的同時,也越來越注意售后服務,有的甚至將擁有何種服務作為其選購商品的決定因素之一。
然而,商家承諾的保修服務、消費者看重的免費服務在法律上的效力到底如何呢?在合同實際履行中應提供無償服務的一方拒絕服務,是否構成違約?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呢?商家與消費者卻各持己見、眾說不一。
前些日子,門頭溝區法院就審理這樣一起案件:被告甲公司向原告乙公司購買了一批計算機軟件,總價款為40萬元,雙方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了三年的免費維護期。甲公司在使用該批軟件的過程中發生了一些問題,并要求乙公司給予技術支持。但是,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傳真后,認為計算機出現的問題不是自己提供的軟件問題,而是計算本身的硬件問題,不屬于保修范圍,故未派人到甲公司檢查,也未向甲公司說明情況。之后,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為由,拒絕支付剩余的1萬元價款。乙公司將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給付尚欠貨款。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在賣方不履行免費服務是否構成違約,應否承擔違約責任方面產生重大分歧。原告乙公司認為,提供無償服務的一方拒絕服務不構成違約,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也代表了大多數商家的意見。商家們列舉了自己的觀點和理由:一、世界上沒有不享受權利的義務,也沒有不負義務的權利。對無償服務的約定,當事人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履行是自愿,不履行是權利。雙方雖然約定了一方應向另一方提供的服務,但因為這種服務是無償的,在權利義務上是不對等的,提供服務的一方提供服務是自愿的,如果不提供服務對方也沒有什么損失,因為對方沒有支付相應的對價。僅管是當事人約定的也不構成違約,更不應承擔違約責任,因為這種約定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的法律原則。二、不履行無償服務的約定,受損害的首先是承諾提供服務一方的聲譽。所以不履行無償服務的約定,承諾一方必然有更大的損失或者更大的無奈。按照公平原則也不應確定拒絕提供無償服務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相反,被告甲公司卻認為提供無償服務的一方拒絕服務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也代表了大多數消費者的意見。他們的理由很簡單,既然賣方承諾有三年的免費服務,雙方又在合同中進行了明確約定,這就應作為雙方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賣方的主要義務,如果賣方不履行該義務,就應視為違約。
門頭溝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乙公司承諾甲公司的三年免費服務應為乙公司的一項合同義務,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傳真后,未及時對其出售的軟件進行檢查,也未向甲公司說明情況,其行為屬于履行義務有瑕疵,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最終判決駁回了原告乙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主要涉及有償合同中違反無償服務約定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
無償服務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自愿利用自己的特長免費向對方當事人提供幫助,以解決對方當事人的需要。在有償合同中,有時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一定的、無償的技術或勞務服務,以滿足對方的需要。在本案中,應提供無償服務的乙公司拒絕提供該服務時已明顯構成違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理由如下:一、寫入合同中的條款都是合同條款,不應以有償無償來劃分是否是合同條款,在這一點上有償合同、無償合同是一樣的。無償服務既然列入合同條款,就不應當以是否有償來確定是否違約,而應按照是否全部履行來衡量,履行合同只要不符合合同條款就是違約。這也是符合嚴格履行的合同原則的。二、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是法律的規定?!逗贤ā返诘谝话倭闫邨l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也就是說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完整、全面、準確地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堅持合同的全部履行原則。任何一種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都是違約行為,都構成違約。三、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服務僅管是無償的,可一但寫入合同中就不能再按一般的口頭承諾一樣對待了。因為,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是相當慎重的,每個條款之間都有一定的關聯,無論在權利上還是在義務上,都存在著一定的平衡性,如果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即使是無償的義務,也會打破合同中的這種平衡性,從而給對方造成損失。
但是,應注意本文中討論的這種違約責任僅限于有償合同,因為合同性質不同,會產生不同的權利義務。比如單純的無償服務合同,即使構成違約,也不一定要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