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公職人員退休后被致傷,雖退休費沒有損失,但治療和全休期間耽誤了退休后所從事的工作,影響了經濟收入,負賠償義務方應支付誤工費。
案情
周海凡(1930年出生)原系醫務人員,退休后經相關部門批準,在老家湖南株洲縣南陽橋鄉乘霞垅村開辦了一家診所。2005年2月20日,周海凡駕駛著助力摩托車準備向右拐進診所,王顏軍駕駛其本人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車右側超車,與周海凡的摩托車右把手相掛,致周海凡人車倒地并受傷。株洲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依法認定王顏軍駕駛機動車右側超車,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周海凡無證駕駛摩托車,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周海凡受傷后,先后住院治療了60余天,再轉家庭病床治療。治療期間,周海凡經法醫鑒定為:骨折,多處軟組織挫傷,傷后全休180天。2005年11月18日,周海凡向法院起訴王顏軍,要求王顏軍賠償含誤工費在內的一切損失36929.84元。12月15日,周海凡得知王顏軍的小客車在中國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株洲市天元區支公司(下稱天元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遂申請法院追加天元區支公司為第三人,要求天元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過程,被告王顏軍和第三人天元支公司對原告所訴求的醫療費、法醫鑒定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只是在計算標準上有異議,但對原告所提出的誤工費,被告和第三人均認為不應賠償,理由是原告雖開有一家診所,但他是退休人員,有退休工資,治療和全休期間所享有的退休工資不會減少,認定沒有該項損失。
裁判
退休人員被致傷后是否應當享有誤工費賠償,是本案的爭議焦點。株洲縣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里的“公民”,應理解為包括離退休人員在內的自然人:“誤工”中的“工”,應理解為社會勞動,包括在職人員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員退休后的有償勞動:“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應視為耽誤一切勞動或工作而減少的收入,包括耽誤退休人員所從事的正常有償勞動而減少收入。綜上,退休人員受傷后造成退休費用之外的其他勞動收入減少,屬于“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負賠償義務的責任者應比照行業人員的收入標準予以賠償方賠償。
原告周海凡和第三人天元支公司均提出上訴。株洲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周海凡系退休人員,有退休工資,但其在受傷前仍從事社會勞動,該社會勞動也給其帶來一定的經濟收入,不能因為有退休工資而否認其收入會減少的事實。原審比照相關行業收入標準計算誤工賠償是正確的。
評析
誤工費的賠償,從廣義上來說屬于民法上侵權損害賠償的項目之一,應在適用侵權賠償的構成要件方面去考量。
一、關于賠償的權利和義務主體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本條中的“公民”是指一切自然人,退休人員自然屬于本條所規定的公民之一,因而,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所規定的,受害人中的退休人員是可以請求誤工賠償的適格權利主體,作為致害人自然成為賠償義務主體。本案中的天元支公司雖不是直接致害人,但根據保險合同及保險法的第五十條,及國家保監會的保監發[2004]39號《關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要求:“從5月1日起,各財產保險公司暫時按各地現行做法,采用公司現有的第三者保險條款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強制三者險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天元公司成了賠償義務人之一。
二、關于誤工損失是否存在
從現實的角度來看,退休人員退休后,依法從事一定行業的社會勞動,肯定是可以帶來退休費以外的勞動收入,被致傷治療和全休期間,不能從事此前所從事的有償社會勞動,勢必會使退休費用外的其他直接收入減少。
從法理的角度來說,民法上所說的“誤工”的“工”,是一個廣義的范疇,應指具有有償性的一切社會勞動,既包含了未退休人員在崗在職時的從事的本職工作,也包含了無固定職業人員的從事的臨時性有償社會勞動的臨時工作和退休退職人員退休后所從事合法的有償其他社會勞動。因而耽誤了退休人員退休后從事的合法有償的其他社會勞動,顯然是民法上的“誤工”,這段時間退休人員退休費以外的其他收入的減少,自然屬于誤工收入的減少的范疇。本案中,周海凡從事個體醫療,無固定的收入,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參照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的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誤工收入,是通行的做法。
該案的案號:[2006]株中法民一終字第1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