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應當給予獎勵。對于法官的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獎勵:(1)在審理案件中秉公執法,成績顯著的;
(2)總結審判實踐經驗成果突出,對審判工作有指導作用的;
(3)對審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議被采納,效果顯著的;
(4)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損失,事跡突出的;
(5)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事跡突出的;
(6)提出司法建議被采納或者開展法制宣傳、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效果顯著的;
(7)保護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有顯著成績的;
(8)有其他功績的。
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法官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1)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2)貪污受賄;
(3)徇私枉法;
(4)刑訊逼供;
(5)隱瞞證據或者偽造證據;
(6)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審判工作秘密;
(7)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8)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
(9)故意拖延辦案,貽誤工作;
(10)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11)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12)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13)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法官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工資和等級。
(七)法官的等級
關于法官等級。法官的級別分為12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首席大法官,2-12級法官分為大法官、高級法官、法官。法官等級的確定,以法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業務水平、審判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為依據。
三、人民檢察院的組織與制度
(一)性質。
我國憲法第1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這一規定明確了人民檢察院的性質。從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實踐來看,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主要是對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否違反刑法實行監督,以及對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監獄等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并包括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和行政審判活動的事后監督。
(二)任務。
通過行使檢察權,打擊一切叛國的、分裂國家的犯罪活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保衛國家的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維護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群眾生活秩序,保護社會主義的國有財產和勞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進行,并通過檢察活動,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積極同違法行為作斗爭。
(三)組織體系。
全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縣、不設區的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包括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等。
省一級人民檢察院和縣一級人民檢察院,根據工作需要,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還在工礦區、農墾區、林區等區域設置人民檢察院,作為派出機構。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這表明,在人民檢察院系統內上下級人民檢察院之間的關系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下級人民檢察院必須接受上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對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垂直領導體制表現為:(1)人事任免。(2)業務領導。
(四)職權。
(1)立案偵查。(2)批準逮捕。(3)提起公訴。(4)偵查監督。(5)審判監督。(6)執行監督。
四、檢察官制度
(一)檢察官職責
我國檢察官法規定,檢察官應當履行下列職責:(1)依法進行法律監督工作;(2)代表國家進行公訴;(3)對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4)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除履行檢察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
(二)檢察官的義務和權利
我國檢察官法規定,檢察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2)履行職責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執法,不得徇私枉法;(3)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4)清正廉明,忠于職守,遵守紀律;(5)保守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6)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檢察官享有下列權利:(1)履行檢察官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2)依法履行檢察職責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3)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4)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福利待遇;(5)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6)參加培訓;(7)提出申訴或者控告;(8)辭職。
(三)檢察官條件。
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
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滿23周歲;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5)身體健康;
(6)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2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3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1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2年。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2)曾被開除公職的。
(四)檢察官的任免。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本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人民檢察院的助理檢察員由本院檢察長任免。
(五)檢察官的等級。
檢察官的級別分為12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為首席大檢察官,2-12級檢察官分為大檢察官、高級檢察官、檢察官。檢察官等級的確定,以檢察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業務水平、檢察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為依據。
(六)檢察官的獎懲
檢察官在檢察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應當給予獎勵。對檢察官的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具體來說,檢察官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當給予獎勵:
(1)在檢察工作中秉公執法,成績顯著晰;
(2)提出檢察建議或者對檢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議被采納,效果顯著的;
(3)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損失,事跡突出的;
(4)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事跡突出的;
(5)保護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有顯著成績的;
(6)有其他功績的。
獎勵分九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獎勵的權限和程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檢察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1)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2)貪污受賄;
(3)徇私枉法;
(4)刑訊逼供;
(5)隱瞞證據或者偽造證據;
(6)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檢察工作秘密;
(7)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8)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
(9)故意拖延辦案,貽誤工作;
(10)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們謀取私利;
(11)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12)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13)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檢察官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工資和等級。
(七)檢察官任職回避。
檢察官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員、助理檢察員;同一業務部門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后2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檢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檢察官所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