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中央,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凡是主權范圍內的事務均應由中央行使權力、負責管理。這些事務是指:
①負責管理與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
②負責管理特別行政區的防務;
③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
④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
⑤解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特別行政區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于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系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征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⑥修改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修改基本法(常委會無權)
修改提案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四、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
1、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并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任職期內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不得從事私人贏利活動)
行政長官由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連任一次。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特別行政區,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本特別行政區負責。
2、特別行政區政府:
政府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行政官員必須是在當地連續居住15年并在外國無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澳門除行政長官外,其他不要求無外國居留權)
3、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立法會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行使立法權、監督權和其他職權。議員一般是由永久性的居民擔任。不過在香港,非中國籍的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在立法會的比例不得超過20%,而在澳門則沒有這些資格限制,但澳門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立法會的任期除第一屆另有規定外,每屆任期為4年。
第七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并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第七十二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主席、副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副主席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4、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
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
司法機關組織系統是: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專門法庭。高等法院設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法官是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它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一般終身任職,除法律規定的幾種情形外。
②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
澳門設終審法院、中級法院、初級法院和行政法院。澳門還設有檢察院。各級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律師和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檢察官經檢察長提名,由行政長官任命,檢察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五、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
1、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體現“一國兩制”方針的法律,它在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高于特別行政區的其它法律,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法律必須以基本法為依據,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
2、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原有法律基本不變,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的法律。但原有法律是有特定范圍的,主要是指在當地形成的法律。原有法律是否被采用要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
3、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對于凡屬高度自治范圍內的事項都可立法,其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法律的生效。
4、適用于特別行政區的全國性法律:
①必須是載明在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僅限于國防、外交和不屬于高度自治范圍內的法律。這些法律并不能自動生效,需要由特別行政區將法律公布或由立法實施。
②附件上所指的全國性法律有:《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國籍法》、《國旗法》、《國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駐軍法》等。
③特定情況下全國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