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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主觀題考試《行政法》真題及答案解析
【案情】某建設單位施工完成一項建筑工程后,市公安局消防支隊經過抽查驗收其中的消防設備,認定消防設施合格,于是向其出具了《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李某認為建設單位安裝的消防設備在其家門口,影響了自己的出行,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市公安局消防支隊,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市公安消防支隊的《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并依法判令建設單位依據國家標準限期整改。
被告市公安局消防支隊在行政訴訟中提出,《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是按照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標準出具,法律性質屬于技術性驗收,并非獨立、完整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不具有可訴性,不屬于法院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起訴。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屬于技術性驗收,不具有可訴性,
于是判決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市公安局消防支隊主動撤銷了《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于是李某向法院申請撤訴。
相關法條:《消防法》(2008年版)第四條第一款:“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第十一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第十三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備案: (一)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二)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問題】
1.李某以市公安局消防支隊為被告起訴,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的理由是否成立?
2.《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的性質是什么?理由是什么?
3.市公安局消防支隊在二審期間能否撤銷該《通知》?為什么?
4.二審中如果李某申請撤訴,法院應當如何處理?如果不同意李某的撤訴申請,法院的審理對象是什么?
5.如果市公安局消防支隊撤銷了該《通知》,建設單位對市公安局消防支隊的撤銷行為不服,如何救濟?
6.原告請求法院判決建設單位限期改正,若法院支持該訴求應該做何種判決?
參考解析:
1.答:法院駁回李某訴訟請求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行政訴訟法》第1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在本案中,市公安局消防支隊給建設單位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確認了建設單位建造的建筑工程消防設施合格,可以投入使用。但是投入使用的消防栓阻礙了李 某的家門,影響了李某家人的出行,屬于侵犯李某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因此依據《行政訴訟法》上述條款的規定,李某有權對市公安局消防支隊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也應當受理進行 審查,不應當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理由不成立。
2.答:《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的法律性質屬于行政確認。根據《消防法》第11 條和第13條的規定,我國的建筑工程消防設施備案有兩種,一種是對于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筑實行強制消防驗收備案,另一種是對于其他建筑實行抽查,抽中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向公安消防部門申請消防驗收,由公安消防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放《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 本案中所涉及的建筑工程是住宅,所以應該屬于抽查驗收的建筑工程。這種消防驗收意見屬于對建筑工程的消防設施是否合格這種法律狀態的確認,符合行政確認的一般行為特征。因為行政法通說認為行政確認是行政主體對社會主體的法律地位、行政法律關系和行政法律事實等進行確定、認可的行政行為。消防驗收意見就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于申請消防驗收備案的建筑工程的消防設施合格性的認定,屬于行政確認行為。
3.答:市公安局消防支隊在二審期間能夠撤銷該《通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可見,我國《行政訴訟法》中允許被告在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裁定前改變其作出的行政行為。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 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可以在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建議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 體行政行為。”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規定:“行政訴訟第二審或者再審期間行政機關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申請撤回上訴或者再審申請的,參照本規定。”可見,我國行政訴訟中允許法院在一審、二審、再審期間建議被告行政機關改變。那么在本案中,作為二審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的市公安局消防支隊當然也有權撤銷自己之前作出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
4.第一問答:二審中如果李某申請撤訴,法院的處理方式有兩種可能:第一種,在市公安局消防支隊撤銷《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且李某申請撤訴的情形下,可以裁定準許撤訴。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規定:“被告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有履行內容且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撤訴;……”同一司法解釋的第8條規定:“第二審或者再審期間行政機關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申請撤回上訴或者再審申請的,參照本規定。”可見行政訴訟二審的撤訴是參照一審撤訴的規定實施。 第二種,如果同時符合三個條件時,法院應當準許李某撤訴,這三個條件是:1.申請撤訴是 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2.被告行政機關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 規定,不超越或者放棄職權,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3.市公安局消防支隊已經改 變或者決定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的規定,其中明確了符合以上三個條件時,法院應當準許原告(或上訴人)撤訴。可見,二審中如果李某申請撤訴,法院就應當按照一審撤訴程序的兩種處理方式進行處理。 第二問答:法院的審理對象是被訴行政行為和一審法院的判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87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在本案中,如果二審法院不同意李某的撤訴申請,法院的審理對象應該是被訴行政行為和一審法院的判決。
5.答:建設單位對消防支隊的撤銷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市公安局消防支隊。根據《行政復議法》第6條規定:“……(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本案中如果是公安局消防支隊撤銷了《通知》,會導致建設單位的建筑無法投入使用,影響其使用權益,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也就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同時《行政訴訟法》第2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且《行政訴訟法》第1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本案中,市公安局消防支隊的撤銷《通知》行為導致建設單位的建筑工程要停止使用,侵害了其權財產權益,依法應當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所以,建設單位對消防支隊的撤銷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市公安局消防支隊。
6.答:法院應當判決撤銷被告市公安局消防支隊作出的《通知》,并可以判決其重作,但是法院不能直接判決要求建設單位限期改正。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可見行政訴訟中法院原則上只審查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不對其他問題進行審查。要求建設單位限期改正屬于市公安局消防支隊的行政職權,法院不能超越自己的職權范圍行使行政機關的職權,因此法院不能判決建設單位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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