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份 | 單選 | 多選 | 分值 |
2021 | 8道 | 5道 | 18分 |
2020 | 5道 | 3道 | 11分 |
2019 | 7道 | 3道 | 13分 |
2018 | 7道 | 4道 | 15分 |
根據出題情況,2018年-2021年的考試第三章的分值比重穩定在11-18分之間,主要考點有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救助、受災人員救助與醫療救助、教育救助與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與法律援助法規和政策。
整體考查的范圍較廣,內容較多。考生在復習時,需要注意部門、日期、時間等考點。
1、原則
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2、各部門職能
事項 | 主體 |
申請受理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工作由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承擔。 |
協助工作 |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
協調機制 | 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 |
資金管理 | 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 |
信息系統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 |
事項 | 主體 |
參與形式 | 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愿者服務 |
優惠政策 | 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
政府購買服務 | 委托、承包、采購 |
社會工作服務 | 提供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等服務 |
支持 | 建立機制和渠道,提供項目、需求信息、創造條件、提供便利 |
服務 | 內容 |
社會融入 | 幫助救助對象調節家庭和社會關系,消除社會歧視,重構社會支持網絡 |
能力提升 | 轉變思想觀念,發掘自身潛能,學習謀生技能 |
心理疏導 | 撫慰消極和敵視情緒、緩解心理壓力、矯正不良行為,改變負面看法,樹立樂觀上進的心態。 |
1、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符合條件的救助申請不予受理;
(2)符合調教救助申請不予批準;
(3)不符合條件予以批準;
(4)泄露公民個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丟失、篡改或提供相關服務的;
(6)不按照規定發放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提供服務的;
(7)履行社會救助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2、關于處罰
(1)截留、擠占、挪用、私分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由有關部門責令追回;
(2)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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