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規常考的試題類型是教育法律責任歸責,常考題型:選擇題。所謂歸責,是指法律責任的歸結。它要解決的是法律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的問題。
知識點解讀:
教育法律責任歸責要件
所謂歸責,是指法律責任的歸結。它要解決的是法律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的問題。
教育法規既然設定了法律責任,就必須要解決好歸責的問題。
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只有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教育法律責任的歸責要件,才被認定為教育法律責任主體,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1、前提條件:有損害事實
有損害事實即行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學秩序及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客觀事實存在。(侵權事實存在)
(1)違法行為造成了實際的損害。
例:體罰學生致學生身體受到傷害;
(2)違法行為雖未實際造成損害,但已存在這種可能性。
例:有關部門明知學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險,卻拒不撥款維修。
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表現:
(1)物質性的后果具體、 有形、能夠計量
例:挪用學校建設經費,其數額可以計算。
(2)非物質性的后果抽象、無形、難以計量
例:教師侮辱學生,造成學生精神上、心理上長期的傷害,則無法計量。
2、前提條件:損害行為必須違法
行為違法即行為人實施了違犯法律、法規的行為。
(1)行為的違法性。只有行為違犯了現行法律的規定才是違法行為。
①積極作為:
例:考試作弊,毆打、侮辱教師,侵占學校財產;
②消極不作為:
例:不及時維修危房、拖欠教師工資等。
違法必須是一種行為:
人的行為雖然受思想支配,但是如果思想不表現為行為,則并不構成違法。內在的思想,只有表現為外在的行為時,才可能構成違法。社會主義法制原則不承認思想違法。
3、行為人有過錯
指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
(1)故意的心理狀態: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例:招生辦公室主任收受賄賂后,有意招收分數低的學生,不招收分數高的學生,致使分數高的學生落榜。
(2)過失的心理狀態:
行為人在本應避免危害結果發生時,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而沒有避免,以致發生危害結果。
例:教師教育方式不當對學生進行人格侮辱,學生因不堪忍受而自殺。該教師的行為即有過失的因素。
4、重要條件: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違法行為是導致損害事實發生的原因,損害事實是違法行為造成的必然結果,二者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必然的聯系。前者決定后者的發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結果。
例:某校初一班主任張老師上英語課時,學生李某在下面做鬼臉,引起同學哄笑,張教師非常生氣,走下講臺打了李某三個耳光,導致李某鼓膜破裂,左耳聽力受損害。這一損害事實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張老師的體罰行為,二者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試題演練:
成人楊某對7歲小明說:敢砸玻璃就是英雄。小明聽后拿起石頭砸破小剛家的玻璃。對小剛家的損失應承擔責任的是( )。
A.楊某與小明監護人
B.小明監護人
C.小明
D.楊某
9歲的楊強在學校體育活動中受傷,家長訴至法院,要求學校賠償。此案中應承擔舉證責任的主體是( )。
A.學校
B.家長
C.體育老師
D.楊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