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規定我國教師有六項權利
(一)教師的權利
1、教育教學權
教育教學權是教師為履行教育教學職責而必須具備的基本權利。《教師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任何個人或部門都無權干涉。
2、學術研究權
學術研究權是教師作為教育教學專業人員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教師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擁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
3、指導評價權
指導評價權是與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的主導地位相對應的一項特定權利。《教師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教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
4、報酬待遇權
報酬待遇權是憲法賦予公民享有的社會經濟權利在教師職業范圍內的具體體現。《教師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教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的權利。
5、參與管理權是公民民主權利在教師特定職業下的具體化。《教師法》第七條第五款規定,教師擁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
6、進修培訓權
進修培訓權是教師職業權利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項。《教師法》第七條第六款規定,教師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的權利。
(二)教師的義務
根據教師的職業特點,結合《教育法》和《教師法》的有關規定,教師作為專業教育教學人員應承擔:遵紀守法、履行教育教學職責、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愛護尊重學生、保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業務水平六項基本義務。
典型例題:
1、(2021上半年真題)教師張某拒不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隨意安排教學內容和教學進度,張某的做法( )。
A.合法,教師有選擇教學內容的權利
B.合法,教師有安排教學進度的權利
C.不合法,教師有執行學校教學計劃的義務
D.不合法,教師有提高教學業務水平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規定,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 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五)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題干中張老師的做法錯誤,違背了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的義務。故選C。
2、(2014上半年真題)為了保護學生的隱私,某小學規定語文教師不得在課堂上點評學生的作文,該校的做法( )。
A.正確,學校有權對教師提出工作要求
B.正確,學校應該滿足學生的自尊需求
C.不正確,學校侵犯了教師的專業權利
D.不正確,學校限制了教師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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