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成績算隱私嗎?
應該禁止學生帶手機進校園嗎?
什么樣的行為被認定為校園欺凌行為?
……
這些問題,在《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有了答案。
在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實施當天,教育部再頒布《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并將于2021年9月1日起實施。
教資人都知道,《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教師資格考試必考的一部法律法規,那么,《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和《未成年人保護法》有什么區別?是否會在教師資格考試中考到?
一、《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和《未成年人保護法》有什么區別?
《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是為貫徹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而制定,是對《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學校保護”部分近一步細化和完善。《規定》就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如學生欺凌、校園性侵害等建立完善了相應專門制度,這是教育部第一次就未成年人保護制定專門規章。
二、《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哪些點可以會考到?
《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和學生、教師息息相關,作為未來的人民教師,要熟知《規定》,《規定》關于校園欺凌、學校管理要求等都很可能會成為教師資格考試的考點。
1、學校不得設置侵犯學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
規定第八條 學校不得設置侵犯學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對學生在課間及其他非教學時間的正當交流、游戲、出教室活動等言行自由設置不必要的約束。
關于這一條的的考察點,題干可能會以這樣的問法出題:
某某學生在課間與同桌玩石頭剪刀布游戲,為不影響課間學習的同學,被老師制止,并不準他們以后在課間玩石頭剪刀布游戲,該教師的行為是否正確?
2、對學生的隱私保護
第十條 學校采集學生個人信息,應當告知學生及其家長,并對所獲得的學生及其家庭信息負有管理、保密義務,不得毀棄以及非法刪除、泄露、公開、買賣。
學校在獎勵、資助、申請貧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學生個人及其家庭隱私;學生的考試成績、名次等學業信息,學校應當便利學生本人和家長知曉,但不得公開,不得宣傳升學情況;除因法定事由,不得查閱學生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或者其他網絡通訊內容。
3、對學生受教育權利的保護
第十二條 義務教育學校不得開除或者變相開除學生,不得以長期停課、勸退等方式,剝奪學生在校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的權利;對轉入專門學校的學生,應當保留學籍,原決定機關決定轉回的學生,不得拒絕接收。
義務教育學校應當落實學籍管理制度,健全輟學或者休學、長期請假學生的報告備案制度,對輟學學生應當及時進行勸返,勸返無效的,應當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4、學生欺凌防控
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和預防性侵害和預防性侵害、性騷擾等專項制度。建立對學生欺凌、性侵害、性騷擾行為的零容忍處理機制和受傷害學生的關愛、幫扶機制。要求教職工應當關注可能處于弱勢或者特殊地位的學生,發現學生存在被孤立、排擠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干預,發現學生實施對他人的欺凌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發現學生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
(一)毆打、腳踢、掌摑、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體或者恐嚇威脅他人;
(二)以辱罵、譏諷、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綽號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嚴;
(三)搶奪、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毀壞他人財物;
(四)惡意排斥、孤立他人,影響他人參加學校活動或者社會交往;
(五)通過網絡或者其他信息傳播方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散布謠言或者錯誤信息詆毀他人、惡意傳播他人隱私。
學生之間,在年齡、身體或者人數等方面占優勢的一方蓄意或者惡意對另一方實施前款行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壓、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可以認定為構成欺凌。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教職工與學生交往行為準則、學生宿舍安全管理規定、視頻監控管理規定等制度,建立預防、報告、處置性侵害、性騷擾工作機制。
學校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并制止教職工以及其他進入校園的人員實施以下行為:
(一)與學生發生戀愛關系、性關系;
(二)撫摸、故意觸碰學生身體特定部位等猥褻行為;
(三)對學生作出調戲、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學生展示傳播包含色情、淫穢內容的信息、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
(五)持有包含淫穢、色情內容的視聽、圖文資料;
5、禁止學生將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帶入課堂
第三十三條 學校可以禁止學生攜帶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進入學校或者在校園內使用;對經允許帶入的,應當統一管理,除教學需要外,禁止帶入課堂。
6、校長是學生學校保護的第一責任人
第四十一條 校長是學生學校保護的第一責任人。學校應當指定一名校領導直接負責學生保護工作,并明確具體的工作機構,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學生保護專員開展學生保護工作。學校應當為從事學生保護工作的人員接受相關法律、理論和技能的培訓提供條件和支持,對教職工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專項培訓。
有條件的學校可以整合欺凌防治、紀律處分等組織、工作機制,組建學生保護委員會,統籌負責學生權益保護及相關制度建設。
【例題】根據規定,學生學習保護的第一責任人是( )。
A.教師
B.校務委員會
C.家長委員會
D.校長
7、學校未盡到履行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處理
第五十七條 學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職責,違反本規定侵犯學生合法權利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并視情節和后果,依照有關規定和權限分別對學校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或者其他責任人員進行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給予處分或者責令學校給予處分;同時,可以給予學校1至3年不得參與相應評獎評優,不得獲評各類示范、標兵單位等榮譽的處理。
第五十九條 學校未按本規定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或者制定的校規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由主管教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影響較大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對學校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給予處分或者責令學校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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