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公式中的各項目,除壞賬損失外,均不包括與商品銷售和提供勞務收入同時應收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例如,某企業本期商品銷售收入為280萬元,以銀行存款收訖,應收票據期初余額為27萬元,期末余額為6萬元,應收賬款期初余額為100萬元,期末余額為40萬元,年度內核銷的壞賬損失為2萬元。另外,當期因商品質量問題發生退貨價款3萬元,貨款已通過銀行轉賬支付(本例中的各項數據均不含增值稅銷項稅額)。
本期銷售商品收到的現金2800000
加:當期收到前期的應收票據(270000-60000)210000
當期收到前期的應收賬款(1000000-400000-20000)580000
減:當期因銷售退回支付的現金30000
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3560000
應該注意的是,如果應收賬款或應收票據的期初期末差額為負數,則上述式子中“當期收到前期的應收票據”和“當期收到前期的應收賬款”的數字應為零,而不能填列負數。式中各項數字均不包括增值稅,收到和退回的增值稅款在“收到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退回的增值稅款”項目中反映。
2.“收取的租金”項目,反映公司實際收到現金的租金收入,包括經營性租賃收到的租金,出租包裝物收到的租金,以及融資租賃收到的租賃收益。公司融資租賃收回的租賃設備的本金在投資活動的現金流量中反映,不包括在本項目內。本項目可以根據相關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3.“收到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退回的增值稅款”項目,反映公司銷售商品向購買者收取的增值稅額,以及出口商品實際收到退回的增值稅和其他增值稅退回。本項目可以根據“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企業銷售商品收到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以及出口產品按規定退稅而取得的現金,應單獨反映。為便于計算這一項目的現金流量,企業應在“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科目下分設“貨款”和“增值稅”兩個明細科目。“應收賬款(應收票據)--貨款”科目用以調整計算銷售、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
例如,企業銷售一批商品,單價1000元,數量為100件,增值稅稅率為17%,貨款以現金收訖;前期銷售商品一批,價款為20萬元,其應收賬款(含增值稅)為23.4萬元,本期以現金方式收訖;另外,前期出口商品一批,已交納增值稅,按規定應退增值稅0.85元,前期未退,本期以轉賬方式收訖。
本期增值稅(1000×100×17%)17000
加:收回前期應收增值稅34000
收回出口退稅8500
當期增值稅銷項稅額及出口退稅59500
4.“收到的除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稅費返還”項目,反映公司收到返還的除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稅費,如收到的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教育費附加返還等。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其他應交款”、“應交稅金”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5.“收到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公司除了上述各項目外,收到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如捐贈現金收入、罰款收入、流動資產損失中由個人賠償的現金收入等。收到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中如有價值較大的,應單列項目反映。本項目可以根據“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現金”、“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