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收入、費用和利潤
第一節收入
一、收入的概念和特點
收入,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等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收入有以下特點:
1、收入來源于企業的日常活動,而不是偶發的交易或事項,如工商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的收入等。有些交易或事項也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但不屬于企業的日常活動,其流入的經濟利益是利得,而不是收入,例如出售固定資產。
2、收入可能表現為企業資產的增加,如增加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也可能表現為企業負債的減少,如以商品或勞務抵償債務;或者二者兼而有之。
3、收入能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增加。這里僅指收入本身導致的所有者權益的增加,而不是指收入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后的毛利對所有者權益的影響。因為,收入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后的凈額,可能會增加所有者權益,也可能會減少所有者權益。這也是我們將收入定義為“經濟利益的總流入”的一個原因。
4、收入只包括本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如增值稅、代收利息等。代收的款項,不屬于本企業的經濟利益,不能作為本企業的收入。
二、收入核算使用的主要科目
收入核算使用的主要科目有“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等。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發出商品”、“委托代銷商品”和“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的期末余額應并入資產負債表“存貨”項目反映。
三、銷售商品收入的核算
(一)銷售商品的范圍
這里的銷售商品僅包括取得貨幣資產方式的商品銷售及正常情況下的以商品抵償債務的交易,不包括非貨幣交易、期貨、債務重組中的銷售商品交易。企業以商品進行投資、捐贈及自用等,會計上均不作為銷售商品處理,應按成本結轉。
(二)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原則
企業銷售商品時,如同時符合以下4個條件,即確認收入: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
風險主要指商品由于貶值、損壞、報廢等造成的損失,報酬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來經濟利益,包括商品因升值等給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如果一項商品發生的任何損失均不需要本企業承擔,帶來的經濟利益也不歸本企業所有,則意味著該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已移出該企業。大多數情況下,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的轉移伴隨著所有權憑證的轉移或實物的交付而轉移,例如大多數零售交易。但是,在有些情況下,企業已將所有權憑證或實物交付給買方,但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并未轉移。這些情況有:
①企業銷售的商品在質量、品種、規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要求,又未根據正常的保證條款予以彌補,因而仍負有責任。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此時不能確認收入。收入應遞延到已按買方要求進行彌補時予以確認。
②企業銷售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夠取得取決于買方銷售其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夠取得。例如代銷商品。代銷商品時,委托方將商品發出后,所有權并未轉移給受托方,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也仍在委托方,此時不能確認收入。只有當受托方將商品售出后,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銷清單時才能確認收入。
③企業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裝或檢驗工作,且此項安裝或檢驗任務是銷售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在安裝完畢并檢驗合格后才能確認收入。
④銷售合同中規定了由于特定原因買方有權退貨的條款,而企業又不能確定退貨的可能性。在這種情況下,該企業在售出商品時不能確認收入。只有當買方正式接受商品時或退貨期滿時確認收入。
另外,還有些情況下,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但實物尚未交付。這時應在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時確認收入,而不管實物是否交付。例如,交款提貨的銷售,買方已根據賣方開出的發票賬單支付貨款,并取得賣方開出的提貨單。這種情況下,買方支付完貨款,并取得提貨單,即認為該商品所有權已經轉移,賣方應確認收入。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企業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后,如仍然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或仍然對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則此項銷售不能成立,不能確認相應的銷售收入。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企業對售出的商品保留了與所有權無關的管理權,則不受本條件的限制。例如房地產企業將開發的房產出售后,保留了對該房產的物業管理權,由于此項管理權與房產所有權無關,房地產銷售成立。企業提供的物業管理應視為一個單獨的勞務合同,有關收入應確認為勞務收入。
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間接流入企業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在銷售商品的交易中,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即為銷售商品的價款。銷售商品的價款能否有把握收回,是收入確認的一個重要條件,企業在銷售商品時,如估計價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確認的其他條件均已滿足,也不應當確認收入。
一般情況下,企業售出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協議規定的要求,并已將發票賬單交付買方,買方也承諾付款,即表明銷售商品的價款能夠收回。如企業判斷價款不能收回,應提供可*的證據。
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地計量。
收入能否可*地計量,是確認收入的基本前提,收入不能可*計量,則無法確認收入。 根據收入和費用配比原則,與同一項銷售有關的收入和成本應在同一會計期間予以確認。因此,成本不能可*計量,相關的收入也不能確認,即使其他條件均已滿足。如已收到價款,收到的價款應確認為一項負債。例如,企業預收的貨款,不能卻認為收入,而應作為負債處理。
企業銷售商品應同時滿足上述4個條件,才能確認收入。任何一個條件沒有滿足,即使收到貨款,也不能確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