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發行優先股
(一)優先股的性質
優先股是一種特別股票,它雖然屬于自有資金但卻兼有債券的某些性質。
(二)發行優先股的動機
企業發行優先股的動機包括:防止股權分散化;調劑現金余缺;改善資本結構;維持舉債能力。
(三)優先股的種類
按不同標準,可對優先股作不同分類。
1.按股利能否累積,可分為累積優先股和非累積優先股
累積優先股是指在任何營業年度內未支付的股利可累積起來,由以后營業年度的盈利-來源:www.examda.com
起支付的優先股股票。一般而言,一個公司只有把所欠的優先股股利全部支付以后,才能支付普通股股利。
非累積優先股是僅按當年利潤分取股利。如果本年度的盈利不足以支付全部優先股股利,對所積欠的部分,公司不予累積計算,優先股股東也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中予以補發。
2.按是否可轉換為普通股股票,可分位可轉換優先股與不可轉換優先股
可轉換優先股是股東可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把優先股轉換成普通股的股票。轉換的比例是事先確
定的,其數值大小取決于優先股與普通股的現行價格。
不可轉換優先股是指不能轉換成普通股的股票。不可轉換優先股只能獲得固定股利報酬,而不能獲得
轉換收益。
3.按能否參與剩余利潤分配,可分為參與優先股和非參與優先股
參與優先股是指不僅能取得固定股利,還有權與普通股一同參與利潤分配的股票。根據參與利潤分配
的方式不同,又可分為全部參與分配的優先股和部分參與分配的優先股。前者表現為優先股股東有權與普通股股東共同等額分享本期剩余利潤,后者則表現為優先股股東有權按規定額度與普通股股東共同參與利潤分配,超過規定額度部分的利潤,歸普通股股東所有。
非參與優先股是指不能參與剩余利潤分配,只能取得固定股利的優先股。
4.按是否有贖回優先股票的權利,可分為可贖回優先股和不可贖回優先股
可贖回優先股又稱為可收回優先股,是指股份公司可以按一定價格收回的優先股票。在發行這種股票時,一般都附有收回條款,并規定了贖回該股票的價格。此價格一般略高于股票的面值。至于是否收回,在什么時候收回,則由發行股票的公司來決定。
不可贖回優先股是指不能收回的優先股股票。因為優先股都有固定股利,所以,不可贖回優先股一經發行,便會成為一項永久性的財務負擔。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大多數優先股均是可贖回優先股。
(四)優先股的權利
優先股股東的權利包括:優先分配股利權;優先分配剩余財產權;部分管理權。
(五)優先股籌資的優缺點
優點:沒有固定到日期,不用償還本金;股利支付既固定,又有一定彈性;有利于提高公司信譽。
缺點:籌資成本高;籌資限制多;財務負擔重。
四、發行認股權證
(一)認股權證的含義與特點
認股權證是由股份公司發行的,能夠按特定的價格,在特定的時間內購買一定數量該公司股票的選擇權憑證。
認股權證的特點:
(1)認股權證作為一種特殊的籌資手段,對于公司發行新債券或優先股股票具有促銷作用。
(2)持有人在認股之前,既不擁有債權也不擁有股權,只擁有股票認購權。
(3)用認股權證購買普通股票,其價格一般低于市價。
(二)認股權證的種類
1.按允許購買的期限長短,分為長期認股權證與短期認股權證。
2.按認股權證的發行方式不同,分為單獨發行認股權證與附帶發行認股權證。
(三)認股權證的基本要素
認股權證的基本要素包括:
(1)認購數量;
(2)認購價格;
(3)認購期限;
(4)贖回條款。
(四)認股權證的價值
認股權證的價值有理論價值與實際價值之分。其理論價值可用下式計算:
認股權證理論價值=(普通股市場價格-普通股認購價格)×認股權證換股比率
影響認股權證理論價值的主要因素有:
(1)換股比率;
(2)普通股市價;
(3)執行價格;
(4)剩余有效期間。
認股權證的實際價值是認股權證在證券市場上的市場價格或售價。認股權證的實際價值大于理論價值的部分稱為超理論價值的溢價。
(五)認股權證的作用
1.為公司籌集額外現金。
2.促進其他籌資方式的運用。
第三節 負債資金的籌集
負債資金的籌集主要包括向銀行借款、發行公司債券、融資租賃、利用商業信用和杠桿收購等。
一、向銀行借款
(一)銀行借款的分類
按不同標準可將銀行借款分為短期、中期、長期借款;信用借款、擔保借款和票據貼現;政策性銀行借款和商業銀行借款。
(二)銀行借款籌資的程序
銀行借款籌資的一般程序是:企業提出借款申請,填寫《借款申請書》;銀行審查借款申請;雙方簽訂借款合同;企業取得貸款;企業還本付息。
(三)與銀行借款有關的信用條件
銀行發放貸款時,往往涉及以下信用條款:
1.信貸額度
信貸額度亦即貸款限額,是借款人與銀行在協議中規定的允許借款人借款的最高限額。如借款人超過規定限額繼續向銀行借款,銀行則停止辦理。此外,如果企業信譽惡化,即使銀行曾經同意按信貸額提供貸款,企業也可能因銀行終止放貸而得不到借款。
2.周轉信貸協定
周轉信貸協定是銀行從法律上承諾向企業提供不超過某一最高限額的貸款協定。在協定的有效期內,只要企業借款總額未超過最高限額,銀行必須滿足企業任何時候提出的借款要求。企業享用周轉協定,通常要對貸款限額的未使用部分付給銀行一筆承諾費。
3.補償性余額
補償性余額是銀行要求借款人在銀行中保持按貸款限額或實際借用額的一定百分比(通常為10%~20%)計算的最低存款余額。補償性余額有助于銀行降低貸款風險,補償其可能遭受的損失;但對借款企業來說,補償性余額則提高了借款的實際利率,加重了企業的利息負擔。補償性余額貸款實際利率的計算公式為:
4.借款抵押
銀行向財務風險較大、信譽不好的企業發放貸款,往往需要有抵押品擔保,以減少自己蒙受損失的風險。借款的抵押品通常是借款企業的應收賬款、存貨、股票、債券以及房屋等。銀行接受抵押品后,將根據抵押品的賬面價值決定貸款金額,一般為抵押品賬面價值的30%至50%.這一比率的高低取決于抵押品的變現能力和銀行的風險偏好。抵押借款的資金成本通常高于非抵押借款,這是因為銀行主要向信譽好的客戶提供非抵押貸款,而將抵押貸款視為一種風險貸款,因而收取較高的利息;此外,銀行管理抵押貸款比管理非抵押貸款更為困難,為此往往另外收取手續費。企業取得抵押借款還會限制其抵押財產的使用和將來的借款能力。
5.償還條件
無論何種借款,一般都會規定還款的期限。根據我國金融制度的規定,貸款到期后仍無能力償還的,視為逾期貸款,銀行要照章加收逾期罰息。貸款的償還有到期一次償還和在貸款期內定期等額償還兩種方式。一般來說,企業不希望采用后種方式,因為這會提高貸款的實際利率;而銀行則不希望采用前種方式,因為這會加重企業還款時的財務負擔,增加企業的拒付風險,同時會降低實際貸款利率。
6.以實際交易為貸款條件
當企業發生經營性臨時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貸款以求解決時,銀行則以企業將要進行的實際交易為貸款基礎,單獨立項,單獨審批,最后做出決定并確定貸款的相應條件和信用保證。如某承包商因完成某項承包任務缺少資金而向銀行借款,當他收到委托承包者付款時,立即歸還此筆借款。對這種一次性借款,銀行要對借款人的信用狀況、經營情況進行個別評價,然后才能確定貸款的利息率、期限和數量。
(四)銀行借款利息的支付方式
1.利隨本清法
利隨本清法又稱收款法,是在借款到期時向銀行支付利息的方法。采用這種方法,借款的名義利率等于其實際利率。
2.貼現法
貼現法是銀行向企業發放貸款時,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部分,而到期時借款企業再償還全部本金的一種計息方法。貼現法的實際貸款利率公式為:
(五)銀行借款籌資的優缺點
優點:籌資速度快;籌資成本低;借款彈性好。
缺點:財務風險較大;限制條件較多;籌資數額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