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會計監督
第四節 會計監督
會計監督是會計的基本職能之一,是我國經濟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我國已形成了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督體系,包括單位內部監督、以注冊會計師為主體的社會監督和以政府財政部門為主體的政府監督。
例如:1.會計監督體系包括( )。
A.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B.會計工作的國家監督
C.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D.新聞媒體監督
答案:ABCD
2.目前我國實行的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督體系中,以注冊會計師為主體的監督屬于國家監督
答案:錯誤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概念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指一個單位為了保護其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其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規章要求,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風險等目的,而在單位內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制度和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對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內容和要求做出原則性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項:一是會計事項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二是重大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三是進行財產清查;四是對會計資料進行內部審計。
(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和對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工作規范》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試行)》的規定,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督。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組織實施,對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實施承擔最終責任。
(三)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應當明確其決策和執行程序,并體現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要求。
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四)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職權
1.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2.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做出處理。
例如: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或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產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答案:正確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一)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的概念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要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是一種外部監督。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財政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執法主體,是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實施主體。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除財政部門外,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
(三)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和范圍根據《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的規定,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對象是會計行為,并對發現的有違法會計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財政部門可以依法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1.各單位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各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各單位的會計核算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各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
此外,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例如:1.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有權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答案:正確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內容有( )。
A.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B.是否按時進行納稅申報
C.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稅款
D.是否按照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會計核算
答案:AD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一)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的概念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由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委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的審計、鑒證的一種監督制度、此外,單位和個人檢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也屬于會計工作社會監督。
(二)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范圍根據《注冊會計師法》的規定,注冊會計師是依法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并接受委托從事審計和會計咨詢,服務業務的執業人員,注冊會計師執法承辦的業務如下:1.審計業務,具體包括:(1)審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3)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2.承辦會計咨詢、服務業務。
為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的質量,確實發揮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的公平、公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增加了對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的規定,對委托人、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行為進行了規范。
1.委托單位應當如實地向注冊會計師提供相關的會計資料。
2.任何人不得干擾注冊會計師獨立開展審計業務。注冊會計師的工作要客觀、公正,不能受任何其他外界的干擾,任何與委托單位有關的部門和個人,都不得示意、脅迫注冊會計師出具不實、不當的審計報告。
3.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有監督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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