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匯票
【解釋1】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持票人的票據。
【解釋2】根據出票人的不同,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銀行匯票限于見票即付(出票人簽發100萬元的銀行匯票,其賬戶資金至少應有100萬元);出票人簽發商業匯票的目的是“空手套白狼”,想幾個月后再付款。本節的匯票是指商業匯票。
【解釋3】商業匯票根據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企業出票、企業承兌)和銀行承兌匯票(企業出票、銀行承兌)。
【解釋4】“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找承兌銀行去蓋承兌章,讓銀行明確承諾票據到期會兌現;“提示付款”是指票據到期后持票人找銀行去要錢。按照教材中的說法,銀行承兌匯票可以先出票、后承兌,但實際工作中的通常作法是:企業出票時匯票已經得到了銀行的承兌,這樣持票人才放心。
【案例】甲、乙企業簽訂了100萬元的買賣合同,乙企業發貨后,甲企業于4月1日向乙企業簽發了經丙銀行承兌的、出票后3個月付款的、金額為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乙企業于4月10日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企業。7月3日,持票人丁企業向付款人丙銀行提示付款。在本案中,考生應清楚的基本概念:(1)出票人甲企業是票據債務人,匯票經丙銀行承兌后,承兌人丙銀行為票據主債務人(第一付款人),丙銀行必須在匯票到期后無條件當日足額付款;(2)該匯票的出票日期為4月1日,付款日期(即到期日)為7月1日,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后才能提示付款;(3)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持票人應當自票據到期之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行使付款請求權),如果被拒絕付款的,可以行使追索權。
【例題】甲簽發一張銀行承兌匯票給乙。下列有關票據關系當事人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A、甲是出票人
B、乙是收款人
C、甲是承兌申請人
D、承兌銀行是付款人
【答案】ABCD
【解析】銀行承兌匯票屬于企業出票、銀行承兌:(1)出票人即承兌申請人;(2)承兌銀行是付款人。
(一)出票
【解釋1】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如果持票人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出票人追索相應的金額和費用。
【解釋2】付款人只有對匯票進行承兌后,才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1、絕對應記載事項(7條):絕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的,匯票無效
(1)金額、收款人名稱
①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否則票據無效。
②票據“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能更改,否則票據無效。
③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但匯票、本票不能補記。匯票在出票時未記載收款人名稱、金額的,該匯票無效。
(2)出票日期
①在出票日期、背書日期、保證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屬于絕對應記載事項。
②票據“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能更改,否則票據無效。
③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根據出票日期找對日。
(3)出票人簽章
①出票人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②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規定的專用章而加蓋該銀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而加蓋該出票人“公章”的,簽章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日期法律規定
出票日期絕對事項
付款日期相對事項(未記載的,視為見票即付)
背書日期相對事項(未記載的,視為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承兌日期(1)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必須記載承兌日期
(2)其他匯票:相對事項
保證日期相對事項(未記載的,以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2、相對應記載事項(3條):相對應記載事項未在匯票上記載,并不影響匯票本身的效力
(1)付款日期: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
(2)付款地: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3)出票地: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任意記載事項
出票人可以選擇是否記載,但該事項一經記載即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如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的持票人不得轉讓、貼現或者質押。
4、非法定記載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1)簽發票據的原因或者用途
(2)該票據交易項下的交易合同號碼
記載事項內容匯票本票支票
絕對事項表明“××”的字樣√√√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確定的金額√√√
付款人名稱√×√
收款人名稱√√×
出票日期√√√
出票人簽章√√√
相對事項付款日期√××
付款地√√√
出票地√√√
【解釋】(1)銀行本票、支票限于見票即付,談不上“付款日期”(到期日)的問題。因此,銀行本票、支票的相對事項僅包括“出票地”、“付款地”。(2)銀行本票,顧名思義,是由出票人本人付款的票據(出票人即付款人),因此在本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中沒有“付款人名稱”;(3)支票的金額盡管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但畢竟屬于絕對應記載事項。
【例題1】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有關匯票的表述中,正確的是()。(2004年)
A、匯票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可由出票人授權補記
B、匯票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出票后10日內付款
C、匯票未記載出票日期的,匯票無效
D、匯票未記載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答案】C
【解析】(1)選項A: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匯票無效。(2)選項B: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3)選項C:出票日期屬于絕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的匯票無效。(4)選項D: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例題2】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上可以記載非法定事項。下列各項中,屬于非法定記載事項的是()。(2005年)
A、出票人簽章B、出票地
C、付款地D、簽發票據的用途
【答案】D
【解析】選項A屬于絕對應記載事項,選項BC屬于相對應記載事項,選項D屬于非法定記載事項。
【例題3】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可以導致匯票無效的情形有()。(2005年)
A、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
B、匯票上未記載出票日期
C、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
D、匯票金額的中文大寫和數碼記載不一致
【答案】BCD
【解析】(1)選項A屬于相對應記載事項;(2)選項BC屬于絕對應記載事項;(3)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兩者必須一致,不一致時,票據無效。
【例題4】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甲向乙簽發商業匯票時記載的下列事項中,不發生票據法上效力的是()。(2007年)
A、乙交貨后付款
B、票據金額10萬元
C、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D、乙的開戶行名稱
【答案】A
【解析】(1)選項A:“不發生票據法上效力的記載事項”主要是指與匯票的基礎關系有關的事項;(2)選項B:屬于“絕對應記載事項”;(3)選項C:屬于“任意記載事項”。
【例題5】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某公司簽發匯票時出現的下列情形中,導致該匯票無效的是()。
A、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
B、匯票上金額記載為“不超過50萬元”
C、匯票上記載了該票據項下交易的合同號碼
D、簽章時加蓋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負責人僅簽名而未蓋章
【答案】B
【解析】(1)選項A:“付款日期”屬于相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的不影響匯票的效力;(2)選項B:匯票金額應為“確定的金額”;(3)選項C:“合同號碼”屬于非法定事項,是否記載與匯票的效力無關;(4)法定代表人的簽章應為“簽名或者蓋章”。
【例題6】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出票人依法完成出票行為后即產生票據上的效力。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A、收款人在匯票金額的付款請求權不能滿足時,僅享有對出票人的追索權
B、付款人在出票人完成出票之日,即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C、匯票簽發后,如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D、持票人變造匯票金額的,出票人不僅不對變造后匯票記載的內容承擔責任,而且也不對變造前匯票記載的內容承擔責任
【答案】C
【解析】(1)選項AC:收款人的付款請求權不能滿足時,可以對出票人、承兌人、保證人和前手的背書人行使追索權;(2)選項B:付款人經承兌后,才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3)選項D:持票人變造匯票金額的,出票人應對變造前匯票記載的內容承擔票據責任。
(二)背書
1、記載事項
(1)絕對應記載事項:背書人的簽章
(2)相對應記載事項:背書日期(未記載的,視為到期日前背書)
【相關鏈接1】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關鏈接2】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例題】甲在將一匯票背書轉讓給乙時,未將乙的姓名記載于被背書人欄內。乙發現后將自己的姓名填入被背書人欄內。下列關于乙填入自己姓名的行為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無效
B、有效
C、可撤銷
D、甲追認后有效
【答案】B
2、附條件的背書:所附條件無效,背書有效
票據行為法律效力
背書附條件的所附條件無效
承兌附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保證附條件的所附條件無效
支票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例題】甲、乙簽訂一份購銷合同,甲將自己取得的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給乙,以支付貨款。甲在匯票的背書欄記載有“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貨義務,則不享有票據權利”,乙又將此匯票背書轉讓給丙。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A、該票據的背書行為為附條件背書,背書的效力待定
B、乙在未履行交貨義務時,不得主張票據權利
C、無論乙是否履行交貨義務,票據背書轉讓后,丙取得票據權利
D、背書上所附條件不產生匯票上的效力,乙無論交貨與否均享有票據權利
【答案】CD
【解析】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背書有效。
3、部分背書、多頭背書:背書無效
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例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背書情形中,屬于背書無效的有()。(2003年)
A、將匯票金額全部轉讓給甲某
B、將匯票金額的一半轉讓給甲某
C、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甲某和乙某
D、將匯票金額轉讓給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對背書人行使追索權
【答案】BC
【解析】(1)選項BC: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2)選項D:背書不得附條件,背書附條件的,所附條件無效,但不影響背書的效力。
4、任意禁止背書
(1)“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該轉讓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債權讓與的效力,出票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相關鏈接】對于“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質押的,通過貼現、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A企業出票給B企業,同時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B企業將匯票背書轉讓給C企業,如果持票人C企業被拒絕付款,則C企業不能向出票人A企業進行追索。在本案中,B企業向C企業的轉讓,屬于普通的債權轉讓(持票人B企業作為債權人可以將自己的債權轉讓),但該轉讓和出票人A企業沒有關系,因此出票人A企業對持票人C企業不承擔任何“票據責任”。
(2)“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擔保責任。
【案例】A企業出票給B企業,B企業將匯票背書轉讓給C企業,同時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C企業又將匯票背書轉讓給D企業,如果持票人D企業被拒絕付款,則D企業可以向出票人A企業、背書人C企業進行追索,但不能向B企業進行追索。在本案中:(1)B企業對其“直接的后手”C企業要承擔保證責任,但對直接后手以后的持票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2)C企業向D企業的背書轉讓是有效的,因此當D企業被拒絕付款,D企業可以向出票人A企業、背書人C企業進行追索,只是不能向B企業進行追索。
【例題1】如果持票人將出票人禁止背書的匯票轉讓,在匯票不獲承兌時,下列有關出票人票據責任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出票人不負任何票據責任
B、出票人仍須對善意持票人負償還票款的責任
C、出票人與背書人對善意持票人負償還票款的連帶責任
D、出票人與背書人、持票人共同負責
【答案】A
【例題2】如果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等字樣,持票人就不能轉讓該匯票,否則該轉讓只具有普通債權讓與的效力,不發生票據法的上效力。()(2003年)
【答案】√
【例題3】如果持票人轉讓出票人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則該轉讓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債權讓與的效力。()(2005年)
【答案】√
【例題4】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對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將產生的法律后果是()。(2001年)
A、該匯票無效
B、該背書轉讓無效
C、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D、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承擔保證責任
【答案】C
【例題5】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有關票據背書的表述中,正確的有()。(2004年)
A、背書人在背書時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被背書人再行背書無效
B、背書附條件的,背書無效
C、部分轉讓票據權利的背書無效
D、分別轉讓票據權利的背書無效
【答案】CD
【解析】(1)選項A:對于背書人的“禁止背書”,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擔保責任,但不影響背書本身的效力;(2)選項B:背書不得附條件,否則所附條件無效,但背書有效;(3)選項CD: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例題6】匯票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但其后手仍進行了背書轉讓。下列關于票據責任承擔的表述中,錯誤的是()。
A、不影響承兌人的票據責任
B、不影響出票人的票據責任
C、不影響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
D、不影響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承擔票據責任
【答案】D
5、法定禁止背書
(1)匯票已經被拒絕承兌;
(2)匯票已經被拒絕付款;
(3)超過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據權利中的付款請求權已經喪失的。
【解釋】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例題1】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禁止背書轉讓匯票的情形有()。
A、匯票未記載付款地的
B、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
C、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D、匯票被拒絕付款的
【答案】BCD
【例題2】持票人甲將付款提示期限已經到期的匯票背書轉讓給乙。次日,乙向付款銀行提示付款,銀行以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為由拒絕。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正確的是()。
A、甲不得將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匯票背書轉讓
B、甲可以將該匯票背書轉讓,且不承擔票據責任
C、匯票已轉讓故應由乙獨立承擔匯票責任
D、甲應當向持票人乙承擔匯票責任
【答案】AD
【解析】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6、背書連續
背書連續主要是指背書在“形式上”連續,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如有偽造簽章的,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據權利人,則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則應自行承擔責任。
【相關鏈接】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在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案例】A企業向B企業簽發一張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承兌人為甲銀行(經承兌后,甲銀行為匯票的付款人、主債務人)。B企業背書轉讓給C企業,C企業拿到匯票后被D偷走,D偽造C企業的簽章以C企業的名義背書轉讓給善意持票人E企業。在本題中,背書在“形式上”連續,由于D的偽造行為,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但甲銀行作為付款人仍應對善意持票人E企業付款。理由是: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7、委托收款背書
(1)背書人仍是票據權利人,被背書人只是代理人(可以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未取得票據權利,因此不能轉讓。
(2)如果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
【案例】A企業出票給B企業,B企業背書轉讓給C企業,C企業委托D行使付款請求權,C企業在向D作背書時,在票據上記載“委托收款”字樣。在本案中,當事人D只是C企業的代理人,D并不享有票據權利,因此D不得將票據背書轉讓。如果D將票據背書轉讓給E企業,持票人E企業被拒絕付款時,E可以向出票人A企業、C企業的前手B企業進行追索,但不能對C企業進行追索。
8、質押背書
(1)質押背書確立的是一種擔保關系,而不是票據權利的轉讓。因此,質權人并不享有票據權利,不得將其轉讓。
(2)如果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
【案例】A企業出票給B企業,B企業背書轉讓給C企業,C企業將票據“質押背書”轉讓給D企業,C企業在票據上記載“質押”字樣并簽章。在本案中,質押背書確立的是一種擔保關系,而不是票據權利的轉讓。因此,質權人D企業并不享有票據權利。如果D企業背書轉讓給E企業,持票人E企業被拒絕付款時,E企業可以向出票人A企業、背書人B企業進行追索,但不能對C企業進行追索。
(3)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匯票質押。
【例題1】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構成票據質押。()
【答案】×
【例題2】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不構成票據質押的是()。
A、出質人在匯票上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匯票上簽章的
B、出質人在匯票粘單上記載了“質押”字樣并在匯票粘單上簽章的
C、出質人在匯票上記載了“質押”字樣并在匯票上簽章,但是未記載背書日期的
D、出質人在匯票上記載了“為擔保”字樣并在匯票上簽章的
【答案】A
(三)承兌
1、提示承兌期限
(1)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3)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例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無需提示承兌的匯票是()。(2001年)
A、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
B、見票即付的匯票
C、定日付款的匯票
D、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
【答案】B
2、如果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即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3、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例題】乙公司在與甲公司交易中獲得300萬元的匯票一張,付款人為丙公司。乙公司請求承兌時,丙公司在匯票上簽注:“承兌。甲公司款到后支付。”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關于丙公司付款責任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丙公司已經承兌,應承擔付款責任
B、應視為丙公司拒絕承兌,丙公司不承擔付款責任
C、甲公司給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擔付款責任
D、按甲公司給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確定丙公司應承擔的付款責任
【答案】B
4、承兌的法律效力
(1)匯票一經承兌,承兌人即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當日足額付款,否則應承擔延遲付款的法律責任。
(2)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相關鏈接】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拖延支付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票據金額對其處以每天0.7‰的罰款。
【案例】A企業于2007年4月1日向B企業簽發一張出票后3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匯票金額100萬元,承兌人為甲銀行。B企業承兌后背書轉讓給C企業,C企業又背書轉讓給D企業。該匯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業于7月5日向甲銀行提示付款,甲銀行以出票人A企業的資金賬戶上只有80萬元為由拒絕付款。(1)甲銀行拒絕付款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2)甲銀行拖延支付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票據金額對其處以每天0.7‰的罰款。
(3)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內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兌人仍要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相關鏈接1】如果匯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相關鏈接2】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自到期日起2年。
【案例】A企業于2007年4月1日簽發一張出票后3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給B企業,匯票金額100萬元,承兌人為甲銀行。B企業背書轉讓給C企業,C企業又背書轉讓給D企業。該匯票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業于2007年7月15日向甲銀行提示付款。在本案中,持票人D企業未在法定期限內(7月1日-10日)提示付款,喪失對前手B企業、C企業的追索權,但持票人對出票人A企業、承兌人甲銀行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自到期之日起起2年。因此,只要持票人在2009年7月1日前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甲銀行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例題1】匯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則承兌人的票據責任解除。()(2006年)
【答案】×
【例題2】匯票持票人甲公司在匯票到期后即請求承兌人乙公司付款,乙公司明知該匯票的出票人丙公司已被法院宣告破產仍予以付款。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A、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權
B、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退回所付款項
C、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的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
D、在持票人請求付款時,乙公司不能以丙公司被宣告破產為由而抗辯
【答案】B
【解析】(1)選項D:承兌人乙公司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甲公司無條件地支付匯票金額。(2)選項A:乙公司向甲公司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追償匯票金額。(3)選項C: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四)票據保證
1、記載事項
(1)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2)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例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關于匯票的表述中,正確的是()。(2006年)
A、匯票金額中文大寫與數碼記載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寫金額為準
B、匯票保證中,被保證人的名稱屬于絕對應記載事項
C、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須提示承兌
D、匯票承兌后,承兌人如果未受有出票人的資金,則可對抗持票人
【答案】C
【解析】(1)選項A:匯票金額中文大寫與數碼記載不一致的,票據無效;(2)選項B:匯票保證中,被保證人的名稱屬于相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的,以承兌人或出票人為被保證人;(3)選項D:匯票承兌后,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對抗持票人,承兌人即使未受有資金,仍應負付款義務。
2、保證責任
(1)保證不得附條件,附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2)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例題1】乙公司與丙公司交易時以匯票支付。丙公司見匯票出票人為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乙公司請丁公司為該匯票作保證,丁公司在匯票背書欄簽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實,本公司愿意保證”。后經了解甲公司實際并不存在。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A、丁公司應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B、丁公司只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不承擔票據保證責任
C、丁公司應當承擔票據保證責任
D、丁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答案】C
【解析】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例題2】甲公司與乙公司交易中獲金額為100萬元的匯票一張,出票人為乙公司,付款人為丙公司,匯票上有丁、戊兩公司的保證簽章,其中丁公司保證80萬元,戊公司保證20萬元。后丙公司拒絕承兌該匯票。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正確的是()。
A、甲公司在被拒絕承兌時可以向乙公司追索100萬元
B、甲公司在被拒絕承兌時只能依據與乙公司的交易合同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只能分別向丁公司追索80萬元、向戊公司追索20萬元
D、丁公司和戊公司應當向甲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答案】AD
【解析】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五)付款
1、法定提示付款期限
(1)見票即付: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見票后定期付款:自到期日起10日內
2、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相關鏈接】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
【例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的持票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
A、持票人喪失全部票據權利
B、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仍然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C、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背書人仍然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D、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可以行使全部票據權利
【答案】B
3、付款人審查的內容義務
(1)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
(2)審查匯票上的諸項背書是否連續。
【相關鏈接】背書連續主要是指背書在“形式上”連續,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如有偽造簽章的,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據權利人,則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則應自行承擔責任。
(六)追索權
1、行使追索權的條件
在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1)匯票被拒絕承兌;
(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
(4)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解釋】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原因是匯票被拒絕承兌或者作為主債務人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喪失支付能力。
【例題1】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匯票到期日前持票人可以行使票據追索權的情形有()。(2003年)
A、匯票被拒絕承兌
B、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停業
C、付款人逃匿
D、付款人破產
【答案】ABCD
【例題2】根據票據法律制度規定,在下列情況中,匯票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的是()。
A、前手破產B、承兌人破產
C、前手以外的背書人破產D、保證人破產
【答案】B
【例題3】甲公司在與乙公司交易中獲匯票一張,出票人為丙公司,承兌人為丁公司,匯票到期日為2007年4月1日。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甲公司可以在匯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的是()。
A、乙公司申請注銷法人資格
B、丙公司被宣告破產
C、丁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
D、丁公司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
【答案】CD
【解析】只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才可以行使追索權。
【例題4】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票據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的有()。
A、匯票被拒絕承兌
B、支票被拒絕付款
C、匯票付款人死亡
D、本票付款人被宣告破產
【答案】ABCD
2、行使追索權的程序
(1)取得拒絕證明
(2)發出追索通知
3、發出追索通知的時間(3日)
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發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注意)。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相關鏈接】持票人對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具體情形法律后果
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
持票人被拒絕付款未取得拒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承兌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發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例題】銀行承兌匯票被拒絕承兌后,持票人即使未按照規定期限通知其前手,該持票人仍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2001年)
【答案】√
4、追索金額
(1)首次追索權的追索金額
①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②匯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解釋】追索金額包括匯票金額、利息和費用,但不包括持票人的“間接損失”。
(2)再追索權的追索金額
①已經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其利息
②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例題1】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匯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清償的款項有()。
A、匯票金額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計算的利息
B、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C、因匯票金額被拒絕支付而導致的利潤損失
D、因匯票金額被拒絕支付導致追索人對他人違約而支付的違約金
【答案】AB
【解析】追索金額中不包括“間接損失”。
【例題2】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關金額及費用后,可以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下列各項中,屬于被追索人可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清償的款項有()。(2007年)
A、被追索人已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利息
B、被追索人發出追索通知書的費用
C、持票人取得有關拒絕證明的費用
D、持票人因票據金額被拒絕支付而導致的利潤損失
【答案】AB
【解析】(1)首次追索權的范圍:匯票金額、利息、取得拒絕證明的費用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不包括間接損失,因此選項D錯誤;(2)再追索權的范圍:已經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其利息、發出通知書的費用,因此選項C錯誤。 5、追索對象
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2)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開始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權。
【解釋】持票人能否對“背書人”行使追索權,應綜合考慮以下問題:
(1)持票人的提示付款期限: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前手(背書人)的追索權。
(2)背書人的禁止背書: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如匯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則持票人對該背書人無追索權。
(3)委托收款背書、質押背書:如果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
(4)票據被偽造的:持票人對被偽造人無追索權。
(5)回頭背書:①最終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②最終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
【相關鏈接】(1)持票人對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2)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例題1】甲簽發一張匯票給乙,匯票上記載有收款人乙、保證人丙等事項。乙依法承兌后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丁又將匯票背書轉讓給戊。戊在法定期限內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不獲付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應當承擔該匯票債務責任的有()。(2001年)
A、甲B、乙C、丙D、丁
【答案】ABCD
【解析】追索對象包括出票人(甲)、保證人(丙)、背書人(乙、丁)。
【例題2】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關于匯票持票人行使票據追索權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2005年)
A、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B、匯票未到期付款人死亡的,可以向付款人的繼承人追索
C、匯票未到期承兌人破產的,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D、匯票到期承兌人逃匿的,可以向承兌人的前手追索
【答案】B
【解析】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因此不能向付款人的繼承人追索。
【例題3】甲公司向乙公司開具了一張金額為20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乙公司將此匯票背書轉讓給丙,丙又將匯票背書轉讓給甲。甲在匯票得不到付款時,可以向丙行使票據追索權。()
【答案】×
【解析】最終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