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銀行本票
1、銀行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持票人的票據。
【解釋】(1)匯票、支票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2)本票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銀行本票限于見票即付,談不上“付款日期”(到期日)。
3、記載事項
(1)絕對應記載事項(6條)
【解釋】和匯票相比,沒有“付款人名稱”。
(2)相對應記載事項(2條)
①銀行本票未記載付款地的,以“出票人”(出票人即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②銀行本票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
【解釋1】和匯票相比,沒有“付款日期”。
【解釋2】(1)銀行本票未記載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2)匯票、支票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
4、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提示見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判斷題)。
【例題1】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關于本票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2004年)
A、到期日是本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
B、本票的基本當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C、本票無須承兌
D、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對持票人付款的票據
【答案】A
【解析】本票限于見票即付,談不上到期日。
【例題2】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關于本票的表述中,正確的是()。(2006年)
A、本票的基本當事人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B、未記載付款地的本票無效
C、本票包括銀行本票和商業本票
D、本票無須承兌
【答案】D
【例題3】甲出具一張本票給乙,乙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丙,丁作為乙的保證人在票據上簽章。丙又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戊,戊作為持票人未按規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選項中,戊不得行使追索權的有()。
A、甲B、乙C、丙D、丁
【答案】BCD
【解析】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提示本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在本題中,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甲行使追索權,對乙、丙、丁不得行使追索權。
四、支票
1、記載事項
(1)絕對應記載事項(6條)
【解釋】和匯票相比,沒有“收款人名稱”。
(2)相對應記載事項(2條)
【解釋】和匯票相比,沒有“付款日期”。
2、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解釋】只有“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本票、匯票”沒有授權補記的問題。
【例題1】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支票絕對應記載事項的是()。(2003年)
A、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B、付款人名稱
C、出票地
D、出票日期
【答案】C
【例題2】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屬于支票絕對應記載事項的有()。(2004年)
A、付款人名稱B、確定的金額
C、付款地D、付款日期
【答案】AB
【解析】(1)“付款地”屬于支票的相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2)支票限于見票即付,談不上付款日期(到期日)。
3、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例題1】支票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支票無效。()
【答案】×
【例題2】支票的出票人于2005年9月9日出票時,在票面上記載“到期日為2005年9月18日”,該記載有效。()
【答案】×
4、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相關鏈接】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5、簽發空頭支票或者印章與預留印簽不符的支票的法律責任:
(1)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
(2)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6、支票、銀行承兌匯票的主要區別
(1)出票時的記載事項不同: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匯票沒有授權補記的問題。
(2)出票人資金不足時的處理方法不同:支票的出票人賬戶資金不足,屬于空頭支票,銀行作為付款人不會墊款;而銀行承兌匯票中的銀行不僅是付款人,也是主債務人,如果出票人的賬戶資金不足,銀行作為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對抗持票人,銀行必須無條件地當日足額付款。
(3)超過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時的處理方法不同:支票的持票人超過10日提示付款的,銀行作為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因為支票的付款人銀行并非債務人;但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超過10日提示付款的,銀行作為付款人不得拒絕付款。在作出說明后,付款人仍應當付款。因為,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不僅是付款人,也是主債務人,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
(4)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不同: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到期日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例題1】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有關匯票與支票區別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A、匯票可以背書轉讓,支票不可背書轉讓
B、匯票有即期匯票與遠期匯票之分,支票則均為見票即付
C、匯票的票據權利時效為2年,支票的票據權利時效則為6個月
D、匯票上的收款人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支票則不能授權補記
【答案】BC
【解析】(1)選項A:匯票、本票、支票均可背書轉讓;(2)選項D: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匯票、本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不得由出票人授權補記。
【例題2】甲公司于2006年3月2日簽發支票給乙公司,金額為10萬元人民幣,付款人為丁銀行。次日,乙公司將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2006年3月17日,丙公司請求丁銀行付款時遭拒絕。丁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中,符合票據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A、丁銀行不是該支票的債務人
B、甲公司在丁銀行賬戶上的存款僅有2萬元人民幣
C、該支票的債務人應該是甲公司和乙公司
D、丙公司未按期提示付款
【答案】BD
【解析】(1)選項A: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付款人丁銀行的確不是支票的債務人,但不能以此為由拒絕付款。(2)甲公司在丁銀行賬戶上的存款僅有2萬元人民幣,其簽發的金額為10萬元人民幣的支票為空頭支票,丁銀行可以拒絕付款。(3)選項C:支票的債務人為出票人甲公司,不包括乙公司。(4)選項D: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主觀題演練
一、簡答題
【案例1】(2004年)
甲公司派業務員A赴某縣收購糧食,在與該縣乙公司簽訂糧食買賣合同后,A擬將甲公司作為收款人的匯票背書給乙公司,由于A和乙公司的業務員B不熟悉票據背書規則,于是A、B委托當地農行的工作人員C代為完成背書。C將乙公司的公章蓋在背書人欄,將甲公司的公章蓋在了被背書人欄,并將匯票交給B,之后乙公司又將該匯票背書給了丙公司,用以支付所欠的購貨款。
要求:
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簡要回答下列問題:
(1)丙公司若持該匯票提示付款,付款人應否付款?為什么?
(2)票據背書的絕對應記載事項是什么?
【案例1答案】
(1)丙公司在提示付款時,付款人不應付款。根據規定,付款人在付款時,必須承擔審查義務,其中之一是審查匯票上諸項背書是否連續。在本題中,由于背書不連續,因此付款人不應付款。
(2)背書的絕對應記載事項包括:背書人的簽章、被背書人的名稱。
【案例2】(2006年)
A公司為支付貨款,2005年3月1日向B公司簽發一張金額為50萬元、見票后1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B公司取得匯票后,將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C公司在匯票的背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后,將匯票背書轉讓給D公司。其后,D公司將匯票背書轉讓給E公司,但D公司在匯票粘單上記載“只有E公司交貨后,該匯票才發生背書轉讓效力”。后E公司又將匯票背書轉讓給F公司。2005年3月25日,F公司持匯票向承兌人甲銀行提示承兌,甲銀行以A公司未足額交存票款為由拒絕承兌,且于當日簽發拒絕證明。
2005年3月27日,F公司向A、B、C、D、E公司同時發出追索通知。B公司以F公司應先向C、D、E公司追索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C公司以自己在背書時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票據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D公司背書所附條件是否具有票據上的效力?簡要說明理由。
(2)B公司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3)C公司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D公司背書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2)B公司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的背書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或: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3)C公司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背書人在匯票背面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如其后手再背書轉讓,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擔保責任。
二、綜合題
【案例1】
A、B公司于2006年3月20日簽訂買賣合同,根據合同約定,B公司于3月25日發出100萬元的貨物,A公司將一張出票日期為4月1日、金額為100萬元、出票后3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交給B公司。4月20日,B公司向承兌人甲銀行提示承兌,承兌日期為4月20日。B公司在與C公司的買賣合同中,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但B公司在匯票的背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2006年5月20日,C公司在與D公司的買賣合同中,將其背書給D公司。
2006年7月5日,持票人D公司向甲銀行提示付款時,甲銀行以A公司未能足額交存票款為由,拒絕付款,并于當日簽發拒絕證明。
2006年7月15日,D公司向A公司、B公司、C公司發出追索通知。C公司以D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發出追索通知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B公司以自己在匯票上曾記載“不得轉讓”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要求: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D公司于7月5日向甲銀行提示付款的時間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2)甲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3)C公司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B公司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D公司提示付款的時間符合法律規定。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在本題中,提示付款期限為7月1日-7月10日。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經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2)甲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3)C公司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張不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3日)發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4)B公司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張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背書人在匯票(背面)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擔保責任。
【案例2】
2007年3月10日,甲、乙兩個企業簽訂了100萬元的買賣合同。根據合同約定,乙企業于3月20日向甲企業發貨后,甲企業向乙企業簽發了100萬元的支票,出票日期為2007年4月1日,付款人為丙銀行。但甲企業在支票上未記載支票金額,授權乙企業補記。同時,甲企業在支票上記載了“該支票只能在2007年4月5日后提示付款”的字樣。乙企業在支票上補記金額后,于2007年4月8日向丙銀行提示付款,但甲企業的銀行賬戶上只有20萬元。
要求:根據支票法律制度的規定,分析回答以下問題:
(1)甲企業在出票時未記載金額即將支票交給乙企業,該支票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甲企業在支票上記載了“本支票只能在2007年4月5日后提示付款”的字樣,該支票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3)對于甲企業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4)如果持票人乙企業于2007年4月18日向丙銀行提示付款,出票人甲企業的票據責任能否解除?并說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該支票有效。根據規定,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
(2)該支票有效。根據規定,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但不影響支票本身的效力。
(3)對甲企業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4)出票人甲企業的票據責任不能解除。根據規定,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案例3】
A、B企業于2004年4月1日簽訂買賣合同,合同標的額為100萬元。根據合同約定,B企業于4月10日提交全部貨物,A企業驗收合格后,于2000年4月20日提交B企業一張出票后1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匯票金額為100萬元,出票日為4月20日,承兌人、付款人為甲銀行。5月10日B企業在與C企業的買賣合同中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C企業,B企業在背書時在匯票上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C企業已支付對價。5月20日,C企業在與D企業的買賣合同中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D企業,D企業已支付對價。D企業要求C企業提供票據保證,在C企業的請求下,乙企業作為C企業的保證人在匯票上記載“保證”字樣并簽章,但未記載保證日期。
5月28日,持票人D企業向甲銀行提示付款,但甲銀行拒絕付款。D企業于同日取得拒絕證明后,6月5日,D企業向B企業、C企業、乙企業同時發出追索通知,要求支付匯票金額、相關利息和費用共計102萬元。B企業以自己在背書時曾記載“不得轉讓”表示拒絕;乙企業以D企業尚未向C企業進行追索,且追索金額超出匯票金額為由表示拒絕;C企業以D企業未在取得拒絕證明的3日內發出追索通知已喪失對C企業的追索權為由表示拒絕。
2006年6月5日,D企業向A企業請求行使票據權利,A企業以D企業已喪失票據權利為由表示拒絕。
要求:
(1)持票人D企業可以向哪些票據當事人行使追索權?
(2)B企業拒絕持票人D企業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3)保證人乙企業拒絕持票人D企業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C企業拒絕持票人D企業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5)A企業以票據權利消滅為由拒絕持票人D企業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持票人D企業可以向背書人C企業、保證人乙企業和出票人A企業行使追索權。
(2)B企業拒絕理由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在本題中,B企業在向C企業背書轉讓時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因此B企業對其后手C企業的被背書人D企業不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人乙企業的理由不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保證人應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此外,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權時,追索金額包括匯票金額、利息和費用。
(4)C企業拒絕持票人D企業的理由不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如果持票人未在規定期限發出追索通知,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持票人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5)A企業以票據權利消滅為由拒絕持票人D企業的理由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對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在本案中,匯票到期日為2004年5月20日。因此,持票人D企業的票據權利因其未在2004年5月20日-2006年5月20日的期間行使而消滅。
【案例4】
為向A公司支付購買化工產品的貨款,B公司向自己開戶的C銀行申請開具銀行承兌匯票。C銀行審核同意后,B公司依約存入C銀行300萬元保證金,并簽發了以自己為出票人、A公司為收款人、C銀行為承兌人、金額為10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C銀行在該匯票上作為承兌人簽章。B公司將上述匯票交付A公司以支付貨款。
A公司收到匯票后,在約定的期限向B公司交付完畢化工產品。為向D公司支付采購原料價款,A公司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D公司。
B公司收到A公司交付的化工產品后,經過檢驗,發現產品存在重大質量問題,在與A公司多次交涉無果后,解除了合同,并將收到的化工產品全部退還A公司。A公司承諾向B公司返還貨款,但未能履行。B公司在解除合同后,立即將該事實通知C銀行,要求該銀行不得對其開出的匯票付款。直到該匯票到期日,B公司也未依約定將剩余匯票金額存入C銀行。
D公司在該匯票到期時,持票請求C銀行付款,C銀行以B公司已經解除與A公司的合同以及B公司未將剩余匯票金額存入賬戶為由,拒絕了D公司的付款請求。
要求:
根據本題所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C銀行拒絕D公司付款請求的兩個理由是否能夠成立?并分別說明理由。
(2)D公司是否有權向B公司追索?并說明理由。
(3)如果A公司應D公司的要求,支付了全部被追索金額,轉而作為持票人向B公司再追索,B公司是否有權拒絕其請求?并說明理由。
【案例4答案】
(1)C銀行拒絕D公司付款請求的兩個理由均不成立。首先,C銀行以B公司已經解除與A公司的合同為由拒絕D公司的付款請求不成立。根據規定,D公司從A公司背書合法受讓票據,是票據權利人。C銀行承兌匯票后,就承擔了到期向持票人無條件支付匯票金額的義務。(或者:根據規定,票據關系一經形成,就與基礎關系相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系都不起影響作用。在本題中,C銀行不得以B公司已經解除與A公司的合同為由拒絕D公司的付款請求。)
其次,C銀行不得以B公司未將剩余匯票金額存入賬戶為由,拒絕D公司的付款請求。根據規定,承兌人(C銀行)不得以其與出票人(B公司)之間的資金關系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2)D公司有權向B公司追索。首先,持票人在票據到期不獲付款時,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中的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其次,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在本題中,盡管A公司對B公司違約,但B公司不得以此為由對抗D公司。(或者:根據規定,凡是善意的、已支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在本題中,D公司屬于善意、支付對價的持票人,有權向出票人B公司追索。)
(3)B公司有權拒絕A公司的請求。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在本題中,由于直接相對人A公司在買賣合同中未履行約定義務,因此B公司有權拒絕A公司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