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則上自成立時生效。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自批準、登記時生效。如《物權法》規定,股票質押合同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生效。
3、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
(1)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例題1】甲、乙公司于2007年11月1日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一旦乙收回其應收賬款,立即給甲的銀行賬戶匯款,并約定如果1個月內不能履行,則合同失效。11月14日,乙的銀行賬戶上收到了10萬元的應收賬款,乙于當日即向甲匯款,履行了合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甲、乙公司的買賣合同的生效日期為()。
A、11月1日B、11月14日
C、12月1日D、12月14日
【答案】B
【解析】附條件生效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11月14日)合同生效。
【例題2】甲于2月14日向乙發出簽訂合同的要約,乙于2月28日承諾同意,甲、乙雙方在3月13日簽訂合同,合同中約定該合同于3月25日生效。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該合同的成立時間是()。
A、2月14日B、2月28日
C、3月13日D、3月25日
【答案】B
【解析】(1)該合同屬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合同的“生效時間”為3月25日;(2)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成立,合同的“成立時間”為2月28日;(3)如果合同當事人事先約定以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3月13日)。
(二)無效合同
1、無效合同的界定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2007年新增)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行為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訂立的合同。
【解釋1】無效合同的基本特征是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天生有“硬傷”,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解釋2】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未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撤銷合同。
【解釋3】雙方惡意串通,不管損害國家利益,還是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均屬于無效合同。
【解釋4】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解釋5】無效合同的界定是多選題的考試重點,考生應注意:(1)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2)無效合同、無效民事行為的區別。
【例題1】甲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該合同應屬于無效合同,而不是可撤銷合同。()
【答案】√
【例題2】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無效合同的有()。(2003年)
A、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B、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C、顯失公平的合同
D、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答案】ABD
【解析】選項C屬于可撤銷的合同。
【例題3】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格式條款的使用必須合法,否則格式條款無效。下列各項中,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有()。(2002年)
A、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格式條款
B、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格式條款
C、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格式條款
D、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格式條款
【答案】ABD
【解析】選項C: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并不導致無效。
2、部分無效合同(2007年新增)
(1)約定了免除或者限制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應承擔責任的條款;
(2)約定了免除或者限制人身傷害責任的條款;
(3)約定了違法的違約責任或者解決爭議的方式;
(4)約定了免除或者限制法律禁止免除或者限制的責任條款。
3、免責條款的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三)可撤銷合同
1、可撤銷合同的界定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相關鏈接】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包括:(1)重大誤解;(2)顯失公平。
2、撤銷請求權
(1)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任何一方均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2)脅迫、欺詐:只有受損害方才可以行使撤銷請求權
3、撤銷的效力
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銷后,視同無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無效。
【案例】甲、乙企業于2007年4月1日簽訂一分買賣合同,甲企業4月10日發現自己對合同的標的有重大誤解,4月20日甲企業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合同,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該合同。需要注意的是:(1)該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銷前為有效合同;(2)該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銷后,自4月1日起無效。
【相關鏈接】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撤銷,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例題1】甲、乙公司于2005年3月10日簽訂買賣合同,3月15日甲公司發現自己對合同標的存有重大誤解,遂于3月20日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合同,4月10日法院依法撤銷該合同。下列表述中,符合《合同法》規定的是()。(2006年)
A、合同自3月10日起歸于無效
B、合同自3月15日起歸于無效
C、合同自3月20日起歸于無效
D、合同自4月10日起歸于無效
【答案】A
【例題2】甲與乙訂立合同后,乙以甲有欺詐行為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合同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了該合同。下列有關被撤銷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自合同訂立時無效
B、自乙提出撤銷請求時起無效
C、自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請求時無效
D、自合同被人民法院撤銷后無效
【答案】A
4、撤銷權的時效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
【相關鏈接】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當事人應當自行為“成立”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四)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
(2)直接有效
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無權代理
行為人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1)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表示同意的,由被代理人承擔合同責任;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2)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相關鏈接】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例題】2007年7月5日,甲授權乙以甲的名義將甲的一臺筆記本電腦出售,價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價格購買。乙遂對丙說:“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說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賣給你,他肯定也會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義以6000元將筆記本電腦賣給丙。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A、該買賣行為無效
B、乙是無權代理行為
C、乙可以撤銷該行為
D、甲可以追認該行為
【答案】BD
【解析】(1)選項ABD:在無權代理(超越代理權)的情況下,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表示同意的,由被代理人承擔合同責任。因此,該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2)選項C: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在本題中,丙屬于善意相對人,丙(而非乙)可以撤銷該合同。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
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解釋】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而無權代理是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例如,甲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出賣乙的物品給丙,如果甲是以乙的名義出賣的,構成無權代理行為;如果甲是以自己的名義出賣的,則構成無權處分行為。
【例題1】2007年5月8日甲作為出租人與乙訂立租賃合同,約定將甲的房屋于同年7月1日租賃給乙作為辦事處。6月10日,甲向丙購買該出租房屋,并辦理了產權轉讓手續。甲與乙于5月8日所簽租賃合同因甲對該房屋尚無處分權而無效。()
【答案】×
【解析】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5月8日簽訂租賃合同時出租人甲對出租房屋沒有處分權),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6月10如甲取得處分權),該合同有效。
【例題2】2007年3月10日甲以其不動產為抵押,與乙簽訂為期1年的借款合同。2008年2月10日,乙將甲抵押的不動產作為標的與丙簽訂買賣合同,甲得知后對此表示反對。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乙、丙所簽訂的合同在效力上屬于()。
A、有效合同B、無效合同
C、可撤銷合同D、效力待定合同
【答案】B
【解析】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在本案中,乙將甲抵押的不動產作為標的與丙簽訂買賣合同,乙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因此該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狀態。由于權利人甲得知后對此表示反對,因此乙、丙所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例題3】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合同中,屬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2006年)
A、甲、乙惡意串通訂立的損害第三人丙利益的合同
B、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與善意第三人丁訂立的買賣合同
C、代理人甲超越代理權限與第三人丙訂立的買賣合同
D、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甲與他人訂立的買賣合同
【答案】CD
【解析】選項A屬于無效合同;選項B屬于有效合同。
【例題4】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可撤銷合同的是()。(2007年)
A、一方以欺詐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B、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訂立的純獲利益的合同
C、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D、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答案】D
【解析】選項AC屬于“無效合同”,選項B屬于“有效合同”,選項D屬于“可撤銷合同”。
【例題5】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的是()。
A、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B、包含因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的合同
C、因欺詐而訂立且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D、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
【答案】A
【解析】選項A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選項B屬于部分無效的合同,選項C屬于無效合同,選項D屬于效力待定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