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券的發行和轉讓
(一)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 000 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 000 萬元;(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3)最近3 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 年的利息;(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二)公司債券發行的程序
1.由公司的權力機關作出決議。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由公司董事會制定方案,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由公司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決定。
2.報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批準。
3.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4.置備公司債券存根簿。
(三)、公司債券的轉讓
公司債券可以轉讓,轉讓價格由轉讓人與受讓人約定。公司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轉讓。
記名公司債券,由債券持有人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無記名公司債券的轉讓,由債券持有人將該債券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按照其轉換辦法向債券持有人換發股票,但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