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稅收優惠
(一)基本稅收優惠政策
表7.16
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優惠措施 |
具體項目 |
免征與減征【★ |
(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
加計扣除 |
(1)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150%扣除或攤銷 |
抵扣應納稅所得額【★2010年單選題】 |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
加速折舊【★2010年多選題】 |
縮短折舊年限法、加速折舊法 |
減計收入 |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
稅額抵免 |
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
非居民企業優惠 |
(1)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過渡政策 |
(1)低稅率優惠過渡政策 |
對部分稅收優惠的解釋:
1.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2.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二)專項稅收優惠政策
1.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1)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2)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同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2.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1)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3.清潔基金和CDM項目實施企業的優惠政策
(1)對清潔基金取得的規定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2)CDM項目實施企業按照規定,將溫室氣體減排量的轉讓收入,按照規定比例上繳給國家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
5.自2008年12月15日起,對臺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取得的來源于大陸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過渡性稅收優惠(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并且付諸施行后的特殊處理措施)
1.《企業所得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1)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
表7.17
過渡性稅收優惠的稅率
原稅率或政策 |
2008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15% |
18% |
20% |
22% |
24% |
25% |
24% |
25% |
- |
- |
- |
- |
(2)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2.法律設置的特定地區的新設高新技術企業
兩免三減半: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1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提示】企業應當單獨計算其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如果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從該年度開始停止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
3.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在定期減免稅的減半期內,可以按照企業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
4.實施企業稅收過渡優惠政策的其他規定
(1)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例題13·多選題】在“兩法合并”前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下列過渡期政策規定正確的有( )。
A.2008年按18%稅率執行
B.2009年按20%稅率執行
C.2010年按22%稅率執行
D.2011年按24%稅率執行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核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過渡。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前享受15%企業所得稅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2)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處于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
用稅率可以選擇依照過渡期適用稅率并適用減半征稅至期滿。或者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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