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的程序
1.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2.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撤銷發行核準決定,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證券持有人;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
【分析】保薦人:連帶(能證明免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免責(能證明連帶)
3.承銷
承銷團 |
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
期限 |
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
禁止 |
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并留存所包銷的證券。 |
失敗 |
股票發行采用代銷方式(NOT包銷),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70%”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
備案 |
代銷、包銷期限屆滿,發行人應將發行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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