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的義務
支付保險費的義務 |
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另有約定,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超過約定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合同效力中止或減少保險金額。 |
危險增加通知 |
保險標的的危險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
保險事故發生后通知 |
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
接受檢查和維護標的安全 |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
積極施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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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險人的義務
(1)給付保險賠償金或保險金的義務
(2)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費用的義務:
①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如施救費用等。
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②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③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被提起訴訟或仲裁的費用及其他合理費用。
3.索賠
(1)索賠的時效
(2)索賠的程序: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有義務保護現場,接受保險人的檢驗與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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