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的付款
1.付款提示:
商業匯票 | 遠期票據 | 到期日起10日 |
見票即付 | 出票日起1個月 | |
銀行匯票 | ||
銀行本票(P240) | 出票日起2個月 | |
支票(P242) | 出票日起10日 |
(1)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規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2)可不為付款提示:
①付款人拒絕承兌,無須再為提示;
②票據喪失,只能通過公示催告或普通訴訟來救濟;
③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規定期限提示,可直接行使追索權;
④付款人或承兌人主體資格消滅,持票人無法提示。
2.支付票款: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時應當履行審查義務,審查義務僅限于匯款格式是否合法,即匯票形式上的審查,而不負責實質上的審查。如果付款人或者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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