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的背書
1.背書概述:指持票人以轉讓匯票權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據權利為目的,按法定的事項和方式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
2.形式:
絕對記載事項 | (1)背書人簽章 (2)被背書人名稱: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相對記載事項 | 背書日期: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
不得記載事項 | (1)條件背書:背書不得附條件。背書附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背書有效。 (2)部分背書: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
禁止背書記載 |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示例】A → B → C → D (記載不得轉讓) D找C、A承擔可以,但不能找B承擔,即B可以對D進行抗辯。 C找B承擔可以。 |
粘單 | 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
3.背書連續
(1)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僅指轉讓背書連續
(2)背書連續主要是指背書在形式上連續,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
(3)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
4.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5.法定禁止背書
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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