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的概念及分類
1.概念: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財產保險合同),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人身保險合同)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2.本質:并不是保證危險不發生或不遭受損失,而是對危險發生后遭受的損失予以經濟補償。
3.保險的構成要素:
(1)是可保危險的存在:①發生與否很難確定;②何時發生很難確定;③原因與后果很難確定;④危險的發生是非故意的(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而言)。
(2)以多數人參加保險并建立基金為基礎。
(3)以損失賠付為目的。
4.保險的分類
根據保險責任發生的效力 |
強制保險 |
法律法規直接規定必須進行的保險,如交強險 |
自愿保險 |
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平等協商自愿簽訂 | |
根據保險設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 |
商業保險 |
以營利為目的,其費用主要來源于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 |
社會保險 |
不以營利為目的而舉辦的一種福利保險 | |
根據保險標的 |
財產保險 |
包括家庭財產保險、企業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保證保險、 責任保險和信用保險等 |
人身保險 |
包括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和人壽保險等。 | |
保險人是否轉移保險責任 |
原保險 |
指保險人對事故損害直接由自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
再保險 |
或稱分保,是指將原保險人為減輕或避免所負風險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保險。 | |
根據保險人的人數 |
單保險 |
與一個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 |
復保險 |
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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