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的消滅
票據 | 對象 | 起點 | 時間 |
遠期商業匯票 | 出票人、承兌人 | 到期日 | 2年 |
銀行匯票、本票、見票即付的商業匯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2年 |
支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6個月 |
追索權 | 前手 | 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日 | 6個月 |
再追索權 | 前手 | 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日 | 3個月 |
【注意】追索權和再追索權的時效,是指對前手的時效,不包括對票據出票人、承兌人的追索權。超過6個月或3個月,持票人仍可對出票人、承兌人行使追索權或再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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