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退伙(P47)
1、退伙的分類(P47-48)
(1)自愿退伙:協議退伙、通知退伙
【解釋】若合伙協議未約定經營期限的,可以通知退伙;合伙協議約定經營期限的,只能協議退伙。
(2)法定退伙:當然退伙、除名
【解釋】如果合伙人“故意、主動”犯錯誤,應當除名;如果合伙人“被動”出問題,屬于當然退伙。
【例題1】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發生的下列情形中,當然退伙的有()。(2005年)
A.合伙人未履行出資義務
B.合伙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C.合伙人故意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D.合伙人被依法宣告死亡
【答案】BD
【解析】選項AC屬于應當“除名”的情形。
【例題2】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下列情形中,合伙人屬于當然退伙的是()。
A、個人喪失清償能力
B、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C、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D、未履行出資義務
【答案】AC
【解析】選項BD屬于除名的情形。
【例題3】趙某、錢某、孫某和李某共同設立了一家合伙企業,錢某被委托單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錢某因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了較大的損失,但自己并未牟取私利。為此,趙某、孫某和李某一致同意將錢某除名,并作出除名決議,書面通知錢某本人。對于該除名決議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A.趙某、孫某和李某不能決議將錢某除名,但可以終止對錢某單獨執行合伙事務的委托
B.如果錢某對除名決議沒有異議,該除名決議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如果錢某對除名決議有異議,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D.如果錢某對除名決議有異議,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裁決
【答案】C
【解析】(1)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因此選項A錯誤;(2)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因此選項B錯誤;(3)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選項D錯誤。
【例題4】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答案】√
【解析】合伙人通知退伙應滿足以下3個條件:(1)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2)合伙人退伙不會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3)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