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受托人的職權限制(法定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2)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3)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4)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例題】某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聘用甲管理企業事務,在個人獨資企業經營中,甲有權決定將該企業的商標有償轉讓給他人使用。()(2003年)
【答案】×
【解析】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員,“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四)解散和清算(P35)
1、解散事由
(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解釋】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可以依法繼承和轉讓,因此當投資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只有投資人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時,個人獨資企業才應當解散。
【例題】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規定,在下列情形中,個人獨資企業應當解散的有()。
A、投資人決定解散
B、個人獨資企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C、投資人死亡無繼承人
D、投資人被依法宣告死亡繼承人放棄繼承
【答案】ABCD
2、清算人
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3、債權申報期限
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
4、財產的清償順序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5、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