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上市公司的收購
(一)上市公司收購概述
1.上市公司收購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購,是指投資者公開收購已經依法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獲得或者進一步鞏固對該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權的行為。上市公司收購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上市公司的收購是指對某一上市公司的收購,對非上市公司的收購不在此列,即如果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企業,不屬于上市公司的收購。
(2)上市公司的收購是指對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不是指對上市公司資產的收購。
(3)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主體是投資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上市公司收購是一種投資者與投資者之間進行股份轉讓的行為。
(5)上市公司收購的目的是獲得或者進一步鞏固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2.上市公司控制權
(1)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2)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3)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4)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①上述第(1)條中的“持股”和第(2)條中的“股份表決權”不同,有時持有股份并不一定可以行使表決權。例如,前面增發股票的程序中,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回避。
②“實際支配”并不一定自己持有。
【例題】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20%的股份表決權,丙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15%的股份表決權,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子公司。所以,甲公司獲得對乙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實際控制權。本題甲公司可以實際支配乙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1)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
(2)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3)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4)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147條規定情形,即依法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5種情形;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例題】下列各項中,屬于不得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是( )。
A.收購人甲公司當年凈利潤比上一個年度下降30%
B.收購人乙公司在過去1年中因有重大違法行為被中國證監會給予處罰
C.收購人丙公司已經擁有被收購公司20%的股份,打算繼續收購
D.收購人丁某曾經擔任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因不可抗力原因,該股份有限公司已在4年前破產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上市公司收購。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4.上市公司收購的方式
(1)要約收購,是指投資者向目標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要約,表明愿意以要約中的條件購買目標公司的股票,以期達到對目標公司控制權的獲得或鞏固;
(2)協議收購,是指投資者在證券交易所外與目標公司的股東,主要是持股比例較高的大股東就股票的價格、數量等方面進行私下協商,購買目標公司的股票,以期達到對目標公司控制權的獲得或鞏固;
(3)其他合法方式。
注意:本教材僅涉及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
(二)要約收購
1.收購要約的發出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注意:發出全面要約還是部分要約,由收購人決定。
(2)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注意:如果是“全面要約”,不會出現上述“超過預定收購”的情形。
【例題】某投資者發出部分要約,擬收購A上市公司3000萬股的股份,如果預受要約股份為4000萬股,其中B股東預受要約股份為100萬股。收購期限屆滿,該投資者應收購B股東的股份數額是( )。
A.30萬股
B.50萬股
C.75萬股
D.100萬股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上市公司要約收購。預受要約股份的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收購人應當按照同等比例收購預受要約的股份。3000÷4000×100=75萬股。
2.收購要約的公告
收購人在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購要約。在上述期限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發現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及時告知收購人,收購人不得公告其收購要約。
3.收購要約的期限
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天,并不得超過60天。也就是說,收購要約發出人選定的收購期限必須等于或高于30天,同時必須低于或等于60天。
4.收購要約的撤銷
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5.收購要約的變更
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批準后,予以公告。收購要約變更自收購要約變更公告后開始生效。
【例題】關于上市公司收購,下列說法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有( )。
A.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B.采取要約收購的,收購人在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購要約
C.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撤銷其收購要約的,應當公告
D.上市公司收購的目的是獲得或者進一步鞏固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答案]AB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上市公司收購。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收購要約。
6.收購要約的適用
(1)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于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
(2)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三)協議收購
1.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份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后,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2.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協議雙方可以臨時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協議轉讓的股票,并將資金存放于指定的銀行。
3.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注意:此時從協議收購轉變為要約收購,按前述要約收購的規定辦理。
(四)上市公司收購的權益披露
1.一致行動的概念
所謂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
2.一致行動人的概念
所謂一致行動人,是指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這些投資者之間互為一致行動人。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1)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2)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3)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4)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5)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6)投資者之間存在合伙、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7)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
注意:一致行動人應當合并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資者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記在其一致行動人名下的股份。
【例題】甲公司擬收購乙上市公司。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投資者中,如無相反證據,不屬于甲公司一致行動人的是( )。
A.由甲公司的監事擔任董事的丙公司
B.持有乙公司1%股份且為甲公司董事之弟的張某
C.持有甲公司20%股份且持有乙公司3%股份的王某
D.在甲公司中擔任董事會秘書且持有乙公司2%股份的李某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一致行動人的界定。根據規定,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構成一致行動人,因此選項C是不構成一致行動人的。
【例題】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下列情形中,投資者甲公司和投資者乙公司屬于一致行動人的有( )。
A.投資者甲公司和投資者乙公司是同屬于一個母公司的子公司
B.投資者甲公司的董事張某在投資者乙公司中擔任監事
C.投資者甲公司是投資者乙公司的控股股東
D.投資者甲公司的股東同時持有投資者乙公司的股份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一致行動人的概念。本題A選項的情形屬于受同一主體控制;本題B選項的情形屬于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本題C選項的情形屬于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