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權計劃內容
1.激勵范圍和對象
范圍:只允許已完成股份分置改革的在滬深交易所上市的境內上市公司和在境外上市的國有控股企業可以實施股權激勵對象。
激勵對象: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不能超過10%)
如下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①最近3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②最近3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③具有我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不能同時參加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股權激勵計劃。
2.激勵制度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積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
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準,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的1%,股本總額是指股東大會批準最后一次股權激勵計劃時公司已發行的股本總額。
3.股票來源
①公司發行新股票;
②通過留存股票賬戶回購股票;
③從二級市場購買的股票。
4.資金來源
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行權資金的壓力大小,一方面取決于激勵力度的大小;一方面取決于激勵對象個體可支配的資金的大小。
5.股票期權時間規定
①授權日:必須是交易日。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重大交易決定過程中及該事項公告后2個交易日不得為授權日。
②等待期:授予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間隔不得少于1年。
③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
④行權期:必須是交易日,應當在公司定期報告公布后的第2個交易日,只下一次定期報告公布日前10個交易日內行權。
6.行權價格
①確定價格時應考慮如下因素:
②對激勵對象形成激勵和約束;
③可操作性;
④對原股東的影響。
7.執行方式
①現金行權
②無現金行權
③無現金行權并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