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信用業務賬戶體系中,用于記錄證券公司持有的擬向客戶融出的證券和客戶歸還的證券,不得用于證券買賣的是()
A、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
B、融券專用證券賬戶
C、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
D、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
下列屬于主辦券商違反全國股轉系統相關規則可以采取的自律監管措施的是()。
A、暫停從事相關業務
B、暫不受理主辦券商出具的文件
C、通報批評
D、公開譴責
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違反全國股轉系統業務規則的,全國股轉公司可以實施下列自律監管措施:
(一)要求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說明和披露;
(二)約見談話;
(三)要求提交書面承諾;
(四)出具警示函;
(五)責令改正;
(六)暫不受理相關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或其相關人員出具的文件;
(七)限制證券賬戶交易;
(八)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九)其他自律監管措施。
下列關于證券公司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財務顧問情形的說法,正確的是()
A、在并購重組中為上市公司的交易對方提供財務顧問服務
B、財務顧問與上市公司不存在資產委托管理關系
C、上市公司的董事會聘請的獨立財務顧問,與收購人的財務顧問不存在擔保關系接受其委托
D、上市公司選派代表擔任財務顧問的監事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者其他財務顧問機構受聘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財務顧問的,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獨立財務顧問:
①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或者超過5%,或者選派代表擔任上市公司董事;
②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財務顧問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5%,或者選派代表擔任財務顧問的董事;
③最近2年財務顧問與上市公司存在資產委托管理關系、相互提供擔保,或者最近1年財務顧問為上市公司提供融資服務;
④財務顧問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顧問主辦人或者其直系親屬有在上市公司任職等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情形;
⑤在并購重組中為上市公司的交易對方提供財務顧問服務;
⑥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獨立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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