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貸款臺同與管理
一、貸款合同簽訂
1.貸款合同概述
(1)貸款合同的定義貸款合同,是從貸款人主體角度提出的,一般是指可以作為貸款人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法人、其他組
織之間就貸款的發放與收回等相關事宜簽訂的規范借貸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法律文件……從借款人主體角度而言,貸款合同也稱為借款合同。
(2)貸款合同的內容
貸款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
①當事人的名稱(姓名)和住所、貸款種類、幣種、貸款用途、貸款金額、貸款利率、貸款期限、還款方式、借貸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擔保方式、違約責任等。
②根據貸款新規的相關規定,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提款條件以及貸款資金支付接受貸款人管理等與貸款使用相關的條款,提款條件應包括與貸款同比例的資本金已足額到位、項目實際進度與已投資額相匹配等要求。
③貸款人還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借款人出現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未按約定方式支用貸款資金、未遵守承諾事項、申貸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約定的財務指標約束等情形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貸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3)貸款合同的分類
貸款合同分為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兩種。
格式合同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業務管理要求,針對某項業務制定的在機構內部普遍使用的格式統一的合同。
(4)貸款合同的制定原則
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合同應當依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現行制度規定、業務操作規程以及業務需求制定,并應遵守以下原則:
①不沖突原則,即貸款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②維權原則,即貸款合同要在法律框架內充分維護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
③適宜相容原則,即貸款合同要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各項基本制度的規定和業務發展需求;④完善性原則,即貸款合同文本內容應力求完善,借貸雙方權利義務明確,條理清晰。
2.貸款合同的簽訂
經審批同意后,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相關合同。合同中應詳細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避免對重要事項未約定、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根據《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對與貸款相關的重要內容作出承諾,承諾內容包括:貸款項目及其借款事項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向貸款人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材料;配合貸款人對貸款的相關檢查;發生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貸款人;進行合并、分立、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等重大事項前征得貸款人同意等。
貸款合同的簽訂流程如下。(1)填寫合同
貸款發放人員在填寫有關合同文本的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①合同文本應該使用統一的格式,對單筆貸款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在合同中的其他約定事項中約定;
②合同填寫必須做到標準、規范、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錯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③需要填寫空白欄且空白欄后有備選項的,在橫線上填好選定的內容后,對未選的內容應加橫線表示刪除;合同條款有空白欄,但根據實際情況不準備填寫內容的,應加蓋“此欄空白”字樣的印章;
④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擔保方式、還款方式、劃款方式等條款要與貸款最終審批意見一致。
(2)審核合同
合同填寫完畢后,填寫人員應及時將合同文本交由合同復核人員進行復核。同筆貸款的合同填寫人與合同復核人不得為同一人。
①合同復核人員負責根據審批意見復核合同文本及附件填寫的完整性、準確性、合規性,主要包括:文本書寫是否規范;內容是否與審批意見一致;合同條款填寫是否齊全、準確;文字表達是否清晰;主從合同及附件是否齊全等。
②合同文本復核人員應就復核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與合同填寫人員溝通,并建立復核記錄,交由合同填寫人員簽字確認。
(3)簽訂合同
合同填寫并復核無誤后,貸款發放人應負責與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擔保人(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簽訂合同。
①在簽訂(預簽)有關合同文本前,應履行充分告知義務,告知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保證人等合同簽約方關于合同內容、權利義務、還款方式以及還款過程中應當注意的問題等。
②借款人、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應在當面核實簽約人身份證明之后由簽約人當場簽字;如果簽約人委托他人代替簽字,簽字人必須出具委托人委托其簽字并經公證的委托授權書。對保證人為法人的,保證方簽字人應為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授權代理人必須提供有效的書面授權文件。
③對采取抵押擔保方式的,應要求抵押物共有人在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