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初級人力資源精講精講班教輔第十二章第一節促進就業
一、促進就業的法律規定
1.《就業促進法》規定的就業方針: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多渠道擴大就業。
2.實質:完善市場就業機制,獲得平等的就業機會。
二、用人單位在促進就業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13-53)
自主決定招用勞動者的時間、條件、數量和用工形式及工資報酬待遇等。
(二)依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衛生、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社保和福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三、對特殊就業群體的平等就業措施(★★★)
(一)高校畢業生:城鄉基層、中小企業、自主創業、稅收優惠、小額擔保貸款及貼息、經營場地
(二)農村勞動力:平等就業、取消不合理收費、改善進城務工環境、培訓補貼、返鄉創業
(三)殘疾人(對吸納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應交納一定數額的“殘疾人勞動就業基金”超過比例給予獎勵)
(四)傳染病病原攜帶者(不得強制將乙肝病毒血清學作為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三、對特殊就業群體的平等就業措施
(五)退役軍人:義務兵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正式員工的,退役后復工復職。城鎮退役軍人自謀職業的,當地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并給予政策優惠。
四、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規定
1.禁止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2.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3.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保障健康+義務教育)
五、就業準入制度
1.從事技術復雜、通用性廣、涉及國家財產、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費者權益的職業:必須經過培訓,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就業上崗。
2.提供公共服務、關系公共利益的,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但行政許可只能由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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